“任意登记主义”的对称。现代各国商法中以商业注册登记作为商主体有效成立必备要件的立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创办人成立商主体必须依法向商业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经核准登记后方取得商主体资格; 未经注册登记者不得从事商行为,否则构成违法经营,将招致法律责任。商主体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也须履行同样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程序。强制登记主义有利于保障社会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故为多数国家的商业登记法所采用,中国现行法也实行强制登记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