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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登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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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登记主义”的对称。现代各国商法中以商业注册登记作为商主体有效成立必备要件的立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创办人成立商主体必须依法向商业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经核准登记后方取得商主体资格; 未经注册登记者不得从事商行为,否则构成违法经营,将招致法律责任。商主体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也须履行同样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程序。强制登记主义有利于保障社会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故为多数国家的商业登记法所采用,中国现行法也实行强制登记主义。

字数:220

邹瑜,顾明 总主编;高扬瑜,郑杨 副总主编.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15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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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登记主义”的对称。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消灭不采取强制注册的商业登记法原则。...创办人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主体是否登记,登记哪些事项,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具有公示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仅比利...字数:182 来源:法学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