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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干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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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商法强制主义”。现代大陆法各国民商法中体现国家公共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立法原则。大陆法学说中认为: 商法虽以私法规范为核心,但为保障私法规范的实现,须以公法规范或方法对商事关系进行统制,所谓“商法的公法化”。根据商法干预主义,各国民商法中均对某些商行为设有强行性规范,行为人不得对之违反或任意变更,例如有关商业登记的规定,有关公司章程绝对必要条款的规定,有关商主体财产责任的规定,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等; 在行为形式上,各国法广泛采取严格要式主义。例如有关保险合同必要条款的规定,海运提单标准条款的规定,证券或票据交易规则等;在法律责任上,多数国家的商法则对违反限制性规范者适用惩罚性责任规定。例如对于商业负责人违反商业登记法的罚则,对于发票人签发定头支票的罚则,对于不正当竞争者的行政性罚则等。

字数:355

邹瑜,顾明 总主编;高扬瑜,郑杨 副总主编.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14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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