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商事法”。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指民商分立制国家所制定的商法典,是对有实质意义的商法的基本法规加以系统编辑的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以商事为调整对象的多种法规的总称,即包括商法典,也包括民事立法中有关商事的规定、商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以及商事单行法等。商事立法各国不尽统一,主要有民商合一制和民商分立制两种做法。前者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订商法典,商法的内容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后者是在民法典之外另订有商法典,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分别用各自立法加以规定。商法实质是对民法进行补充变更的特别法。一般所称的商法,包括商业登记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