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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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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法系”的对称。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的欧陆各国商法制度的统称。该法系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采取商行为主义 (详见 “商行为主义”)。近代意义上的商法典始自法国17世纪颁布的 《商事条例》和 《海事条例》。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对旧商法作了重大修改,废商人法主义而立商行为主义。《法国商法典》分为通则、海商、破产、商事裁判4篇,共计648条;19世纪以后,法国又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和商业登记法,形成统一的 “法国商法主义”立法例。法国商法体例实际上明确了商主体和商行为概念,为确认商事关系提供了客观标准,扩大了商法的适用范围。继法国之后,卢森堡、比利时(1867和1870年)、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等国均效仿其制定了商法典。目前属于这一法系的国家除欧陆多数国家外,还包括埃及和中南美洲拉丁语系各国。

字数:361

邹瑜,顾明 总主编;高扬瑜,郑杨 副总主编.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10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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