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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登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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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登记主义”的对称。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消灭不采取强制注册的商业登记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注册登记并非商主体有效成立的必备要件,而仅为公示要件或对抗要件;创办人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主体是否登记,登记哪些事项,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 但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具有公示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仅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采用任意登记主义。

字数:182

邹瑜,顾明 总主编;高扬瑜,郑杨 副总主编.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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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意登记主义”的对称。现代各国商法中以商业注册登记作为商主体有效成立必备要件的立...未经注册登记者不得从事商行为,否则构成违法经营,将招致法律责任。商主体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也须履行同样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程序。强制登记主义有利于保障社会交易...字数:220 来源:法学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