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登记主义”的对称。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消灭不采取强制注册的商业登记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注册登记并非商主体有效成立的必备要件,而仅为公示要件或对抗要件;创办人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主体是否登记,登记哪些事项,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 但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具有公示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仅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采用任意登记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