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团体的宗旨和任务、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旨在调整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推广台湾岛内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72年7月26日首次颁布实施,1982年12月15日又经修正,成为现行法规。全文共7章76条。主要内容:(1)规定商业团体的范围为各级商业同业公会,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输出业同业公会及联合会和各级商业会。(2)确认商业团体的法人地位。(3)明确规定各种商业公司、行号(包括厂办门市部),无论公营、私营,均应在开业一个月内加入商业同业公会,并不得随意退会的法定义务,从而将商业纳入集中管理的轨道。(4)赋予主管机关对各种商业团体的活动具有广泛的批准权、监督权和处分权,从而加强行政干预和控制,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商业团体及其会员的任意性。(5)商业团体本身不得兼营营利事业,也不得随意向所属会员摊派募捐。(6)主管机关对商业团体或其会员作出的罚款处分具有法律强制性,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