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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团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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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团体的宗旨和任务、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旨在调整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推广台湾岛内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72年7月26日首次颁布实施,1982年12月15日又经修正,成为现行法规。全文共7章76条。主要内容:(1)规定商业团体的范围为各级商业同业公会,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输出业同业公会及联合会和各级商业会。(2)确认商业团体的法人地位。(3)明确规定各种商业公司、行号(包括厂办门市部),无论公营、私营,均应在开业一个月内加入商业同业公会,并不得随意退会的法定义务,从而将商业纳入集中管理的轨道。(4)赋予主管机关对各种商业团体的活动具有广泛的批准权、监督权和处分权,从而加强行政干预和控制,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商业团体及其会员的任意性。(5)商业团体本身不得兼营营利事业,也不得随意向所属会员摊派募捐。(6)主管机关对商业团体或其会员作出的罚款处分具有法律强制性,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字数:425

佟建寅 主编.台湾历史辞典.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第4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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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简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商业团体法及同法施行细则暨其他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二...三、依商业团体法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解职者。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号依规定退会,或经停权或注销会籍者。第三十三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受停权处分之本会会...字数:5672 来源:中华旅游通典·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