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商标的组成,注册程序,以及商标专用权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5月6日公布,193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多次修正。现行商标法是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85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的。全文共6章69条。该法也适用于对商品服务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在规定了管理机关及其职权,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商标专用权行使、转移、消灭、撤销的条件和方式等问题外,分别设专章对商标的组成,注册的条件和范围,注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标注册的程序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该法还规定了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根据该法的规定,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依对等原则办理。为保证该法的施行,“经济部”于1982年5月6日再次修正公布《商标法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