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组织注册登记程序的管理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3月6日公布施行。后经多次修正。台湾国民党当局又于1986年3月19日修正公布,并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2条。该规则依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适用于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主要就组织负责人的定义、申请登记的事项、营业登记的方法和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此外,还制定了违反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