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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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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恢复行使香港主权,以和平的方式实现祖国统一而制定的基本国策。这项基本国策的内涵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以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台湾、港澳地区现行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并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使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并存,共同进行和平建设。这个方针是尊重台湾、港澳和大陆的历史和现状,照顾有关各方面的利益,实现和平统一的现实道路。这项基本国策的构想,是1978年底邓小平首先提出的。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告台湾同胞书》中,宣布了这一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在关于台湾问题的九条建议中,明确指出台湾在祖国统一后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时,中国政府提出按一国两制的构想收回香港。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从此,一国两制即以根本大法形式得到了确认。一国两制的构想,有利于中国的和平统一,也为世界上至今仍处于分裂的民族和国家实现和平统一提供了新的经验,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它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是对人类历史和世界和平作出的巨大贡献,受到了世界各国的赞誉。

字数:606

佟建寅 主编.台湾历史辞典.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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