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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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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寮事件是日本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开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治事件。其实质是日方有一些人仍然坚持早已被历史抛弃的“台湾归属未定论”,企图借光华寮问题在国际上开创一个“先例”,突破1972年以来中日两国政府关于日台之间关系只能维持民间、地方性往来的协议。
 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京都市的一所五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为洛东公寓公司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当时日本政府的“大东亚省”为了对中国留学生施行所谓“集中教育”,委托京都大学租用这座楼房作为中国留日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京都大学也丧失了对该宿舍的管理权。中国留学生遂将该楼取名为“光华寮”,并组织了自治委员会,对该寮进行自主管理。
 1947年,旅日侨胞发现了日本侵略军在战争时期从中国大陆掠夺到日本的大批物资,如羊毛、桐油等等。当时的中国政府派往日本处理战后事务的“驻日代表团”下属的“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接管了上述物资,后经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同意,将其就地变卖,获款约20万美元。1950年,驻日代表团从这笔钱中抽出一部分(250万日元),从房主手中买下光华寮,继续用作中国留学生的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大使馆”以所谓“中华民国”名义办理了该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但该寮一直由光华寮自治委员会管理,台湾当局从未参与过该寮的管理工作。
 1967年9月6日,台湾当局以“驻日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下令要居住在光华寮的留日学生于炳寰等8名光华寮自治会成员从该寮搬出。京都地方法院直到1977年才作出判决。在此期间,中日两国实现了邦交正常化。该法院认定,光华寮“从其资金来源和使用目的看,系中国为在日中国留学生继续作为宿舍设施使用而买下的公有、公共用财产”,“既然我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则属于中国公有之本案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疑,这一判决是正确的,符合实际的。但台湾当局对此不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并由“财政部国有财产局长”作为代表上诉大阪高等法院。该法院无视中日联合声明和国际法准则,竟受理了这一非法上诉,于1982年4月12日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大阪高等法院在判决中声称:“中华民国”“在国家性质的体制下现实地统治、支配着台湾及其周围的岛屿”;“中华民国”仍是“没有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使被日本承认为合法政府之后,对于第三国领域内的前政府所有的财产,“不能授用它的继承权利”,“与不完全继承相同”。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根据上述理由居然将光华寮改判为台湾当局所有。光华寮的住宿生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维持原判,从而再次严重损害我国的合法权益。
 对于光华寮事件,尤需指出的是,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这一房产一直由自治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加以管理使用。中日邦交正常化后,我国驻日本大使馆和驻大阪总领事馆对光华寮一直给予了经常性的监督和指导。我国政府还拨出专款对该寮进行修缮,并继续安排中国留日学生在光华寮住宿。而且,自1974年以来,我国政府就此案向日本政府先后交涉了20多次,且严正指出,光华寮是中国国有财产,理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并敦促日方履行其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承担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妥善处理,尽快协助中方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但日本政府却以行政不干预司法为由,一再推卸责任,致使这个问题发展到这一严重地步。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益,我国驻日本大使馆于1987年2月26日下午举行记者招待会,就大阪高等法院对光华寮案做出错误判决表示强烈不满。驻日大使馆政务参赞陆琪、驻大阪总领事馆总领事文迟分别在东京和大阪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违反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无视国际法和客观事实,不仅在政治上是错误的,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我驻日使馆强调指出,光华寮问题决非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关系到是否遵守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重大政治问题。日本的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对中国国家财产提出的诉讼,超出了民间关系的范围,实质上是搞“两个中国”。
 我驻日使馆还指出,对于光华寮这一中国的国家财产,日本政府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后有义务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但自1974年以来,虽经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多次交涉,日本政府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是默认司法当局制造“两个中国”的错误行径,违背了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日本政府对这一错误判决造成的严重政治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天下午判决之后,光华寮的寮生王天明、林隆雄等亦在大阪华侨总会举行记者招待会,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大阪高等法院的无理判决,准备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旅居日本的爱国侨领、侨胞对这一判决也表示了强烈的反对。
 1987年2月26日晚上,外交部副部长刘述卿紧急约见日本国驻华大使中江要介,就26日下午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对中国国有财产京都光华寮问题作出的错误判决进行了严正交涉,并提交了外交部给日本驻华大使馆的照会。照会指出:大阪高等法院就光华寮问题作出的判决,在政治上是错误的,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这一判决完全肯定了以往判决中公然制造“两个中国”的论点,这是日本有关当局再次违反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无视国际法准则的非法行为。中国政府对此深表遗憾。
 照会还指出:光华寮问题决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涉及日本政府是否真正遵守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两国政府关于日台关系协议的重大原则问题。日本政府对光华寮问题发展至今引起的严重政治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政府从维护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郑重提请日本政府认真严肃对待这一问题,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合理妥善处理,不要因此影响两国友好关系。
 1987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章曙约见日本外务省事务次官柳谷谦介,递交我国驻日本大使馆给日本外务省的照会,再次严正申明中国政府对光华寮问题的基本立场,“要求日本政府严格履行在两国协议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妥善地解决好光华寮问题。”
 照会说:“中国政府已多次严正表明对于光华寮问题的基本立场,但日本驻华大使馆在3月6日致中国外交部的照会中,依然推卸日方应负的责任,中国政府对此深表遗憾”。照会指出,“日本司法当局在中日恢复邦交之后,仍然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就中国国有财产光华寮进行的诉讼,并在判决中将台湾当局视为一个‘政府’。这是践踏两国协议和国际法准则,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行为。因此,光华寮案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两国关系重大原则的政治性案件。”
 照会接着指出,“日方在照会中竟然希望一直忠实恪守中日联合声明的中国方面‘尊重中日联合声明’。这只不过是日方回避承担责任的又一种辩解。中日联合声明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但是,光华寮案的判决却与这一精神背道而驰。中国政府从维护中日联合声明原则出发,耐心地就此案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数十次交涉。令人遗憾的是,日本政府却放弃履行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承担的义务,一再默认司法当局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致使问题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
 照会强调:“按照中日两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日台之间只能维持民间和地方性往来。日本方面曾明确表示:台湾应当归还中国,这是日本政府一贯不变的见解;日本政府无意在政策上发展日台间的实务关系。但是,多年来日台间的实质关系有增无减,涉及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活动时有发生。光华寮问题的实质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从而在政治上突破两国政府关于日台关系的协议。中国政府和人民不能不对事态的发展予以严重关注。必须声明:在台湾问题上,违反中日联合声明有关原则和两国政府协议,侵犯中国主权,损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任何行为都将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后果。”
 日本法院对光华寮案件的错误判决以及日本政府以三权分立为借口而推卸责任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损害中国合法权益的后果,在中国朝野引起了极大的愤慨。于日本驻华大使馆3月6日致中国外交部照会的当天,《人民日报》刊登了北京大学国际法教授赵理海的文章——“日本法院对光华寮的审判严重违反国际法”。赵教授从国际法角度对光华寮问题进行了剖析:1、日本法院不得受理以所谓“中华民国”名义提起的诉讼。因为“中华民国”早已被中国人民推翻不复存在。而台湾当局只是一地方当局。并且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已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2、日本法院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继承光华寮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当一个国家发生革命,新政权取代旧政权而成为该国的合法政府时,就发生政府继承。新的合法政府有权要求,接收或处理原来属于旧政府的位于外国境内的财产。光华寮产权也不应例外。3、日本政府不得以国内法为借口拒不履行国际义务。依照公认的国际法,一国不得以其本国国内法的规定或缺陷为借口,来为其违反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进行辩解。日本政府以三权分立为借口,实际上是在推卸法律上的责任。
 3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朱奇武对光华寮问题发表的看法;3月23日《人民日报》又发表了傅铸《论光华寮案中的承认问题》的文章。一致认为,确定光华寮的所有权,关键在于日本法院到底承认一个中国还是两个中国,日本究竟认为台湾当局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还是一个“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权”或依然存在的中国旧政府。
 1987年5月6日,我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北京指出,在光华寮问题上,如果日本司法机关不顾中国方面一再提出的意见,仍然一意孤行,作出错误的判决,日本政府继续纵容和默认,中方将作出强烈的反应。这位发言人说,中日关系的发展情况总的来说还是好的,正常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光华寮问题。他说,光华寮问题的实质是日方违反中日间有关协议和国际法准则,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开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损害中国权益,不利于两国友好。这位发言人最后重申,“中国政府对日本的政策没有改变。”他说,“中日友好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我们希望继续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关系。问题在于日方多次在中日关系上给我们出了难题。既然出了难题,中方当然就要被迫作出必要的反应。我们相信,只要双方都恪守两国间的声明、条约及各项原则,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当前存在的问题,中日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还是能不断向前发展的。”
 1987年6月28日中顾委主任邓小平在会见参加中日政府成员会议的日方人员时又重申,在光华寮问题上,采取司法的形式就肯定是错误的。光华寮的确涉及一个中国还是“两个中国”的问题,不是值多少钱的问题,不可以当金钱买卖处理。这样的问题希望尽快结束,不要拖。对这样的问题,日本政府不是无可作为的。
 仓成外相表示同意邓主任的讲话。他说:“日本国家的意志是只有一个中国,这一立场没有丝毫的改变。日本有一小撮不讲理的人,引起了一些问题,但是整个日本国民是愿意同中国发展友好关系的。”
 日本法院对光华寮问题的错误判决在日本朝野也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武藏村山市一位名叫伊藤光明的团体职员于7月上旬投书《朝日新闻》,他写道,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不禁令我深感忧虑”,“既然(日本)已承认人民政府为中国的主权者并与其正式缔结了友好条约,那么,中国的在外财产难道还不应该归属于这个政府吗? 为什么还要判给台湾呢? 对此,我们日本人也感到莫名其妙。”
 7月26日,《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日本政府在光华寮问题上担心中国方面援引日本的《法务大臣权限法》,因为这项法律规定,政府可以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
 这家报纸在报道中说,《法务大臣权限法》将法务大臣视作国家的最高法律顾问,他被授予统管与国家有关的诉讼的权限。这项法律的第4条规定:“在与国家利益或公共福利有重大关系的诉讼中,法务大臣在得到法院的许可后,可亲自向法院陈述意见,或者让其部属职员陈述意见。”
 《日本经济新闻》的报道说,根据此项法律规定,日本政府是可以在光华寮问题上主动地表明自己的意见的,如果它想表明意见的话。
 该报援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人士的话说:“如果中国政府仔细阅读《法务大臣权限法》的条文的话,可能会认为,日本政府所说的行政上无能为力的话,是在撒谎。”
 对于中日朝野的反响,日本外务省官员仍声称光华寮问题是受理国的国内制度问题,来为光华寮产权错误判决辩解。针对日本法院和某些国际法学者无视或歪曲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而炮制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论点,中国的法律工作者纷纷对此加以澄清和反驳,《人民日报》在1987年7、8月份,发表了一评、二评、三评和四评光华寮案的法律问题的文章。但是延续二十多年的光华寮问题在日方以“三权分立”的国内制度为由搪塞拖延下,仍然未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1989年4月李鹏总理访日期间,又一再提出,希望光华寮问题最终能够按照中日联合声明的原则得到妥善解决。

字数:5434

周华虎,蒋辅义,李体文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第754-7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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