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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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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强迫清政府于1842年8月29日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1856年英国又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60年10月24日缔结《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南端界限街以南的地区给英国。1895年甲午战争后,英国又乘列强瓜分中国之机,于1898年6月逼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龙半岛北部大片土地以及附近200多个岛址(后称“新界”),租期99年,到1997年6月30日期满。
 上述三个条约都是武装侵略的产物。中国人民从来不承认这些不平等条约。辛亥革命后的历届中国政府也都没有承认过它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曾多次阐明我国对香港问题的立场:即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对于这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适当的时机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在未解决之前维持香港的现状。
 1978年3月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的信中,重申了中国政府的立场,指出:“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民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于同年6月15日通过决议,向联大建议从上述的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该特委会的报告。
 70年代末,随着“新界”租界期满日趋接近,英国方面希望了解我国对解决香港问题的态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全国人民同心协力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祖国统一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三大任务而努力奋斗。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中国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是:①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能再晚;②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为实现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中国领导人经过深思熟虑,提出要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来解决香港问题。据此,在广泛听取香港同胞和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及时制定了对香港的基本政策。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这就为中国在恢复行使主权后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4年5月15日,赵紫阳在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5月31日,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从而对中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大政方针给予了肯定。
 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收回香港以后,根据中国宪法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②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由香港当地人自己管理;③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④照顾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
 为了解决香港问题,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应中国政府的邀请来华访问,同中国领导人就此问题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并同意通过外交途径继续进行商谈。这就开始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外交会谈。
 从1982年10月至1983年6月,中英双方主要就一些原则问题进行了商谈,并就会谈的议程和其他程序问题达成了协议。
 1983年7月,会谈进入第二阶段。到1984年9月,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团共举行了22轮会谈,终于在1984年9月18日全部达成协议。
 一般说来,国际间关于领土、主权的处理大多采用条约的形式。但考虑到中国政府对于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属于中国内政,应该由中国政府作出声明;同时,在主权和治权问题的表述上也以采用“联合声明”的形式更为适宜,有关细节则以附件的形式加以说明。但从广义上讲,“联合声明”也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同样具有国际法效力和法律的约束力。这样,中英双方就确定以“联合声明”的形式解决香港问题。
 1984年9月26日上午,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草签。上午10时,草签仪式在大会堂西大厅隆重举行。国务委员兼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姬鹏飞和外交部副部长、中国政府代表团前任团长姚广出席了签字仪式。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新任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和英国政府代表团团长、英国驻华大使查德·伊文思,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上签了字。
 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决定在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将在同日把香港交还给中国。中国政府还在联合声明中宣布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草签的文件还包括联合声明的三个附件。双方将正式签字时交换的备忘录也签了字。附件一就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作了具体说明。附件二就中英两国成立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联络小组事宜作了规定。附件三就中英两国将成立土地委员会处理香港土地契约问题作了规定。
 1984年11月6日,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代表国务院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作了提请审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协议文件的报告。11月14日,同一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的决议》,同意中英两国政府草签的“联合声明”,决定在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后,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应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邀请,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于1984年12月18日至20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1984年12月19日下午5时3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正式签字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西大厅隆重举行。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邓小平、国家主席李先念出席了签字仪式。签字大厅里一片庄重的气氛,铺着黑绿色绒布的长桌中央插着中英两国国旗。赵紫阳和撒切尔夫人在长桌本国国旗一侧入座,用中国的台式英雄金笔,代表本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上签字。然后,在一片热列的掌声中,赵紫阳和撒切尔夫人交换声明文本,并热烈握手。联合声明圆满地解决了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为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正式签署的《联合声明》对草签文本未作任何更动。
 1985年4月3日下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向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关于提请审议和批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协议文件的说明。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批准了中英双方正式签署的联合声明。
 1985年5月27日上午10点,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和英国驻华大使伊文思在北京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互换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批准书,并共同签署了互换批准书的证书。至此,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联合声明》包括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附件三:《关于土地契约》。声明共分八款。
 关于中国收回香港,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声明第一款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简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第二款载明:“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在声明第二款中有明文规定。中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按宪法第31条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受到照顾。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这些基本方针政策,50年内不变。
 关于香港居民,声明指出:在香港的中国居民中,有一部分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仍认为自己是中国人,祖国也一直将他们当作中国公民看待。所以在正式签署的备忘录中,中国申明,根据中国国籍法,所有香港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可以允许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除了按照规定可以领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外,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某种形式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但英国政府不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区给他们以领事保护。
 关于香港的土地问题,在附件三《关于土地契约》中规定,在联合声明生效到1997年6月30日的过渡时期,香港英国政府可以批出超越1997年后50年的土地契约;并可批出将于1997年期满的地契可以续期50年,不补地价。在联合声明生效时,在香港成立的中英双方官员组成的土地委员会,将监察和审核每年批出土地的限额及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香港英国政府每年如需批出超过50公顷的土地,或需动用收入中属于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的部分,均须经中方代表同意。
 为了保证中英协议的实施和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双方同意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在联合声明附件二中载明,联合联络小组是联络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它的职责是:就联合声明的实施进行磋商;讨论与1997年政权顺利交接有关的事宜;就双方商定的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在北京、伦敦、香港三地开会;自1988年7月1日起以香港为主要驻地,继续工作到2000年1月1日。
 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正式签署,不仅是中英两国关系中的大事,也是国际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它为国际社会通过和平友好地协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一个范例,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欢迎和重视。
 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有利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同时,标志着中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字数:4506

周华虎,蒋辅义,李体文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第743-7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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