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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制改革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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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继承和发展了旧中国高等教育的成果。1950年恢复了高等学校招生,在“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中,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为新中国的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这些成果却在“文革”中受到极“左”路线的严重影响,遭到否定,“文革”后期,在高等学校招生中改变了原来择优录取的办法,改而采取推荐的办法。实践证明,群众推荐的办法不适合中国的实际状况,严重影响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粉碎“四人帮”以后,清算了“文革”期间高招工作中的极“左”路线,同时,为了适应国际科技竞争的要求和国内发展经济的需要,对高等学校招生制度进行了大胆而彻底的改革。

早在1977年5月24日,邓小平就提出:“发展科学技术,不抓教育不行”,首先要改变招生工作中的极“左”作法,彻底抛弃“文革”当中招生工作中的“唯成份论”,要通过严格的考试,把最优秀的人才集中在重点中学和大学。8月8日,邓小平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作了《关于科学和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邓小平在报告中提出:“我们国家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从何着手呢?我想,要从科学和教育着手”,“今年就要下决心恢复从高中毕业生中直接招考学生,不再搞群众推荐”。

1977年8月13日至9月25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会议决定改革高校招生制度,招生对象包括应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各界适龄青年,恢复“文化大革命”前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这一决定改革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招生不考试的做法,对于激励青年学生努力学习,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起了重要作用。1977年9月19日,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招生主要抓两条:第一是本人表现好;第二是择优录取”。在这次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座谈会召开之前,教育部曾在1977年6月29日到7月15日在山西太原市召开了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座谈会。会议曾提出继续采取前几年“群众推荐”的办法,并试招应届高中毕业生4 000至10000人直接上大学,约占全国招生总数的2—5%。后来根据邓小平副主席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指示精神,又在北京召开了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文件规定:凡是工人、农民、上山下乡和回乡知识青年、复员军人、干部(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报考。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人数约占招生总数的20—30%。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水平。招生办法是: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地、市初选,学校录取,省、市、自治区批准。考试分文理两类,由省、市、自治区拟题,县(区)统一组织考试。录取新生时,优先保证重点院校。政治审查主要看其本人表现。其次,要注意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对他们的文化程度可以适当放宽。同时,要注意招收一定数量的台湾籍青年、港澳青年和归国华侨青年。在部分高等学校招收“社来社往”学生,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要积极招收研究生。会议决定,1977年的高校招生工作在第四季度进行,新生于1978年2月前入校学习。1977年是“文革”以后恢复高考的第一年,这一年,全国有570万青年报考,共招收新生27.3万人,包括1978年第一季度增招的新生6.2万人,1978年起,又恢复了招收研究生制度,1978年共录取1万多名研究生。

1977年恢复高等学校招生以后,高校招生办法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1978年1月19日,教育部转发了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处理高等学校招生中严重违法乱纪事件的通报,要求各地严肃处理高校招生中的违法乱纪、营私舞弊、走后门等问题。

1978年2月17日,国务院转发了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报告》提出:第一批确定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为88所,占全国高等学校400所的22%。1978年2月26日,国务院总理华国锋在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华国锋在报告中说: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要发挥现有高校的潜力,积极扩大招生人数,加快建设新的高等学校,认真办好高等的、中等的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大力发展业余教育。1978年2月28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电报:决定自1977届新生起,在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走读生,增加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包括招收住读生和走读生)。增招的走读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的待遇与住读生相同。增招的专业应是通用的和急需的专业。增招的学生来源,从符合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招生工作要求在3月结束,新生于4月份入学。据此,各省、市、自治区挖掘潜力,共增招新生6万2千多人。除青海省外都招了走读生。

1978年6月6日,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1978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自本年起,高等学校主要招收20岁左右的青年,不再限定录取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比例。招生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由省、市、自治区组织考试、评卷。考试分文、理两科进行,两科都考外语,但暂不计入总分,只作为录取时的参考。各省、市、自治区按多于录取数的百分之五十划最低录取分数线,采取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录取。全国重点院校第一批录取,其他院校第二批录取。《意见》要求注意师范院校录取新生的质量。在公布参加体检的考生名单的同时,要公布全体考生的各科成绩,并由考生所在单位张榜公布录取的考生名单。《意见》还提出了选拔特殊人才的办法,并提出1978年继续招收走读生。在此之前,教育部于4月召开了全国高校招生工作会议,总结了1977年招生工作经验,批判了认为1977年的招生办法没有贯彻阶级路线,是“智育第一”,是“要了城市,丢了农村”等错误看法,研究讨论了本年的招生办法。

1978年,全国有610万应届高中毕业生和知识青年报考,高等学校招收新生40.2万人(包括扩大招生107 045人),比1977年招生数猛增近13万人,成为建国以来高校招生数的第三个高峰。

1978年6月23日,国家计委、教育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1978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订了《1978年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方案》,恢复面向全国或地区的中等专业学校和专业实行跨省招生。7月21日,国务院又就高等学校招收“代培生”问题发出通知,规定:高校招生一律纳入国家计划,不得在计划之外接受“代培生”,1977年以来,凡不按招生规定,假借各种理由接受入学的“代培生”,应一律退回。1976年以前入学的“代培生”,原则上允许他们跟班学习到毕业,但只发修业证书,个别表现不好的,应退回原单位。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

1978年8月,中共天津市委作出决定:高等学校扩大招生,以加速培养各种人才。扩大招生的学生,由天津自备经费,自己解决校舍,设立分校进行培养。8月13日,邓小平对天津市委的决定作出批示:“可以让天津创办点经验”。10月6日至13日,教育部又在北京召开了高等学校扩大招生座谈会。会议研究了天津的做法,确定高校在完成当年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后,将用天津的办法再扩大招收一部分新生。10月26日,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扩大招生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高校扩大招生的总方针应当是既积极又稳妥。扩大招生要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分数线在300分以下的地方一般不再扩大招生,必须确保教学质量、教学条件和内容,必须达到大学专科水平。12月4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出1978年高校扩大招生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国家计划之外扩大招生任务列为地方计划,其校舍、经费、设备等办学条件及基建投资均由地方解决。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确有条件的可办一部分四年制。1978年,除西藏、青海、宁夏外,26个省、市、自治区共扩大招生107045人。此后几年,基本沿袭1978年的做法,招生制度没有大的改动。

1983年1月16日至26日,全国高校招生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这次会议肯定了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我国高校招生工作的成绩,认为现行的统一招生考试制度和办法基本适合中国目前的实情。同时,会议认为,招生制度的改革应遵循四条原则,即:有利于高校选拔和培养人才;有利于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对社会起积极影响,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发展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向国家各条战线输送人才,并使之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7月11日,教育部和财政部又联合发出通知,决定改革我国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实施办法和对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试行人民奖学金的制度。同时,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

1984年4月3日《光明日报》报道了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关于198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会议的报告》和附件规定,第一批录取院校实行“根据考生志愿按比例投档”的新办法,部分高校试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1985年5月,教育部又决定:在198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经过批准,全国有一批重点学校,每省有一所师范院校要试行少数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学保送免试直接升入大学的办法。6月4日,《中国教育报》报道:近年来,教育部针对我国现行的高校招生计划体制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存在的某些弊端进行了改革。在招生计划体制方面的三项改革是:(一)实行“委托培养”。学校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社会需要,由用人单位提供经费,实行合同制委托培养或联合办学培养学生。(二)实行定向招生。(三)改革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1986年1月,国家教委又发出文件,对普通高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包括自费生)的管理工作做出暂行规定。

随着高校招生及管理制度的改革,对高校学生的助学金制度也进行了改革。1986年7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拟将人民助学金改为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并在1986年先选择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校在招收的新生中进行试点。7月12日,《中国教育报》报道,经国家教委、财政部与有关省(市)、有关部委商定,1986年将在85所高校对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为人民奖学金制度和实行学生贷款制度进行试点,预计这些学校的招生人数达3.8万人,占全国招生总数的7%。这是我国高校的一项重大改革。

在招生制度方面,上海市又进行了大胆的创新,1986年9月13日,上海市教委办宣布,经国家教委同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1987年起,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将实行改革,在高中全面会考的基础上,减少考试科目,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和外语3门。1987年4月24日,国家教委又决定对具有较高体育运动水平的中学考生,采取适当降低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办法招收他们进入高校,并决定这一规定首先在全国51所高校试行。4月,国家教委又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决定从1987年起按这个条例招生。8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决定,1987年将在全国本科高校新生中普遍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并重新修订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在此之前,国家教委、团中央曾在7月份联合发布一个文件,要求各校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9月23日,在国家教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体育不合格,而且在毕业时,经补考仍未及格者,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这样,使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都能得到发展,对于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全面人才起了重要作用。

与招生制度的改革相适应,对于大学生的分配制度也进行一些改革。1988年3月12日,国家教委负责人同首都大学生代表对话时,何东昌等人曾说,至于今年大学毕业生的分配方法,还是由国家包下来,现在的在校生,包括1988年入学的学生都将沿用这个办法。国家教委提出的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中期改革设想,将从1989年入学的学生(即1993年毕业的本科生)开始实行。而二年制、三年制的专科生,则从1991年、1992年开始实行。这一改革设想还形成了文件。但是,由于发生了1989年春夏之交的学潮,政治动乱和暴乱,暂时停止了这项改革。

在招生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自费生的招生也进行了改革。招收自费生是从1985年开始的,到1988年,自费生的人数已从占招生计划总数的3%增长到8%,1988年原计划招自费生1.7万人,结果实际招收4.2万人,超招了2.5万人。为了防止盲目增加自费生的招生人数,1989年3月,国家教委决定将自费生的招生控制在5%左右,不转粮油、户口关系,学校不包分配,拥有个人选择职业的自由。

随着高校招生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高校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不断提高和发展。这就使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中的力量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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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虎,蒋辅义,李体文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第675-6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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