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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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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前后共达10年之久,给我国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灾难。
 1976年10月6日,以华国锋、叶剑英、李先念为代表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执行党和人民的意志,在北京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实行隔离审查。随后,中共中央又处置了“四人帮”在上海的追随者预谋发动的武装暴乱,并将粉碎“四人帮”这一事件通知中共各级组织。以“四人帮”倒台这一历史性的事件为标志,历时10年之久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恢复,随着国家立法与司法工作的逐步加强,对于“文革”中罪大恶极、欠下人民无数血债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依法进行审判,进行历史总清算的条件,也逐步具备了。经过政法部门周密细致的准备,审判的时机也日趋成熟。
 


 1980年2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审查结果证明,林彪、江青一伙触犯了国家刑律,应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0年4月,公安部受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在押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并开始侦查预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预审活动,依法实行监督。1980年9月22日,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侦查预审终结,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案,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预定在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9月26日至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准备起诉的10名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的审查情况作了《关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主要就五点情况作了汇报:
 1、中共中央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的处理是慎重的。
 2、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他们既有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共同的反革命活动,又有各自的反革命野心和反革命活动。这次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提起公诉的是10名主犯。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这次准备对他们起诉的4项罪状是:(1)煽动、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2)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夺权;(3)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实行法西斯专政;(4)谋害毛主席,策划反革命武装叛乱。除10名主犯外,其他案犯,将根据不同情况,另外审讯和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提起公诉。
 3、在侦查预审和检察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4、准备起诉的是林彪、江青一伙触犯刑律的反革命罪行,不涉及工作中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
 5、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建议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理此案。在会上,中纪委副书记王鹤寿就审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有关情况作了说明;公安部副部长凌云就侦查预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罪行情况作了简要介绍。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决定》指出:“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特别重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作如下规定:
 1、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诉讼。
 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喻屏、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史进前为副厅长,马纯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声、王耀青(女)、冯长义、曲文达、朱宗正、江文、孙树峰、李天相、沈家良、张中如、张英杰、张肇圻、孟庆恩、图们、钟澍钦、袁同江、敬毓嵩为检察员。
 2、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特别法庭设两个审判庭。
 任命最高人民法院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伍修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汉周,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黄玉昆为副庭长,王文正、王志道、王战平、甘英(女)、史笑谈、宁焕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云、刘丽英(女)、刘继光、许宗祺、严信民、苏子蘅、巫宝三、李明贵、李毅、吴茂荪、沈建、张世荣、张敏、范之、费孝通、骆同启、高朝勋、高斌、黄凉尘、曹理周、翟学玺为审判员。
 任命曾汉周为第一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为第二审判庭审判长。
 3、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旁听。
 4、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9日下午,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曾涛就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问题,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简要介绍了决定的内容,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198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完成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讯问被告工作,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决定提起公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起诉书》列举了如下事实:
 1、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
 (1)策动迫害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篡夺领导权。
 (2)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
 (3)江青、康生密谋诬陷、迫害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成员。
 (4)陈伯达、谢富治和吴法宪利用1967年11月在天津破获的“中共中央非常委员会”传单案,以追“后台”为名,阴谋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
 (5)康生和他的妻子曹轶欧指使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郭玉峰,于1968年8月13日编造《关于中央监委委员政治情况的报告》,使在中共八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的60名委员、候补委员中,37人被分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
 (6)康生、曹轶欧指使郭玉峰,于1968年8月27日编造《关于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政治情况的报告》,将11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的60名分别诬陷为“叛徒”、“叛徒嫌疑”、“特务”、“特务嫌疑”、“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走资派”、“三反分子”、“有严重问题”。
 (7)康生、曹轶欧指使郭玉峰,于1968年8月27日编造《关于四届全国政协常委委员政治情况的报告》,将159名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中的74人分别诬陷为“叛徒”、“叛徒嫌疑”、“特务”、“特务嫌疑”、“国民党特务”、“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里通外国”。
 (8)诬陷、迫害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9)诬陷、迫害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
 (10)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
 (11)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陈毅。
 (12)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
 (13)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贺龙。
 (14)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徐向前。
 (15)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聂荣臻。
 (16)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
 (17)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陆定一。
 (18)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罗瑞卿。
 (19)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帮派体系骨干诬陷、迫害的,除本起诉书(3)(4)(5)(6)(7)条所列的以外,还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干部。
 (20)诬陷、迫害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领导干部,篡夺、控制中共中央组织大权。
 (21)诬陷、迫害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的领导干部,篡夺、控制专政工具。
 (22)1967年1月,林彪批示“完全同意”“中央文革小组”成员关锋、王力等提出的“彻底揭穿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口号,阴谋搞乱军队。
 (23)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通过陈伯达、姚文元,控制宣传舆论工具,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2、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
 (24)在林彪、江青、康生和谢富治等的指使策动下,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刘仁及北京市副市长吴晗等人分别被诬陷为“特务”、“叛徒”、“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反动资本家”、“反动学术权威”。其中几人被迫害致死。
 (25)1968年1月,张春桥、姚文元诬陷中共上海市委是“资产阶级顽固堡垒”、“黑班子”,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及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等人遭到诬陷、迫害,曹荻秋和副市长金仲华被迫害致死。
 (26)1967年12月,在陈伯达煽动下,制造了冀东冤案,使冀东地区党员干部、群众8.4万人遭到诬陷、迫害,其中2955人被迫害致死。
 (27)1968年1月21日,在康生、谢富治的煽动下,制造了“赵健民特务案”,云南大批干部、群众遭诬陷、迫害,1.4万余人被迫害致死。
 (28)康生等利用挖所谓“内人党”,在内蒙古诬陷、迫害广大干部、群众。破坏民族团结,34.6万名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16222人被迫害致死。
 (29)1967年,康生等制造“新疆叛徒集团案”,诬陷1942年9月被新疆军阀盛世才逮捕关押的中共干部131人“投敌叛变”,“潜伏我们党内”,是“叛徒集团”,92名干部受到迫害。其中26人被迫害致死。
 (30)1967年至1969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帮派体系骨干,制造“东北帮”叛党投敌反革命集团90人的冤案。
 (31)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的北平、上海、天津、广州、四川、云南和全国其它地方的中共地下党组织“招降纳叛”,是“国民党”、“叛徒党”、“美蒋别动队”,致使大批中共地下党领导人、党员和群众被诬陷为“叛徒”、“内奸”、“日本特务”、“国民党特务”、“美国特务”、“间谍”、“反革命”。
 (32)林彪反革命集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制造大批冤案,使8万多人遭到诬陷、迫害,1269人被迫害致死。
 (33)1966年12月28日,张春桥为镇压上海“工人赤卫队”群众组织,夺取上海市委党政领导权,从北京打电话给妻子李文静,策动武斗事件。在张春桥等指使下,王洪文组织指挥不明真相的群众,攻打“工人赤卫队”,伤残91人,制造了康平路武斗事件。1967年8月4日,王洪文策划、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革命造反联合司令部”的武斗事件。
 (34)1967年5月,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山东省革委会主任王效禹镇压群众。
 (35)1966年10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搜查上海文艺界人士的家。
 (36)1967年,张春桥在上海指挥反革命特务组织“游雪涛小组”(代号“244”),专门从事跟踪盯梢、绑架、抄家、监禁、秘密刑讯和搜集情报等法西斯特务活动。
 (37)1974年到1976年,江青、张春桥和姚文元指使迟群、谢静宜利用清华大学为活动据点,秘密串联各地反革命帮派体系,互通情报,编写《走资派还在走》、《情况反映》等诬陷党政军领导干部。
 (38)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帮派体系骨干的指挥、煽动下,冤狱遍于全国,遭受迫害的难以数计。
 3、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
 (39)1969年10月,林彪指使吴法宪任命林彪的儿子林立果为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兼作战部副部长。1970年10月,林立果为头的“调研小组”组成“联合舰队”,“联合舰队”是林彪谋害毛泽东,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骨干力量。
 (40)1970年9月以后,林彪加紧了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并于1971年3月21日至24日制订了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
 (41)1971年9月5日晚,周宇驰、于新野打电话给顾同舟,探听毛泽东在长沙同一些负责人谈话的内容后,密报林彪、叶群。林彪、叶群得到密报后,决定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并加紧各种准备活动。
 (42)1971年9月11日晚,王维国打电话向林立果、周宇驰密报,毛泽东离开上海回北京,林彪、叶群获悉杀害毛泽东的计划破产,阴谋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1971年9月12日夜,林彪、叶群和林立果接到关于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的密报,于9月13日零点32分强行起飞外逃,在蒙古温都尔汗机毁人亡。
 (43)为使林彪等人叛逃,李作鹏篡改周恩来的命令,并在接到机场报告后,不采取任何阻止飞机起飞措施,事后李作鹏又涂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44)1971年9月13日,林彪叛国外逃后,黄永胜等人为掩盖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分别销毁了他们与林彪、叶群等来往的信件、材料及笔记本、照片等罪证。
 4、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45)1967年7月,张春桥在他审定的一份报告中提出“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指使王洪文在上海建立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
 (46)1976年8月,姚文元亲自修改审定了上海写作组在《红旗》杂志上发表的《加强工人民兵建设》一文中提出这支民兵武装力量“要同党内资产阶级”进行斗争,为暴力镇压和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
 (47)1976年8月,南京部队司令员丁盛到上海,与马天水等作了半夜密谈,随后在上海突击发枪74220支,炮300门,各种弹药1000多万发,为武装叛乱作了具体准备。
 (48)1976年10月6日,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四人帮”被粉碎后,他们的爪牙在上海组织武装叛乱。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证明他们是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确认,林彪、江青等10名主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
 


 198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将起诉书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提起公诉。并将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及其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特别法庭依法审理。6日,特别法庭召开第一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移送的起诉书,并通过了特别法庭规则:
 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由庭长、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特别法庭第1、2审判庭开庭,须有半数以上审判员出席。
 第2条,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发言、辩论、陈述,须报经审判长许可。对于与本案无关和无理拖延诉讼时间的发言、辩论、陈述,审判长可予制止。
 第3条,旁听人凭特别法庭发给的旁听证进入法庭就坐,旁听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不准携带武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入座;
 2、不准记录、录音、录相和摄影;
 3、不准进入审判区;
 4、不准发言提问、递条子;
 5、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喊口号和其他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4条,经特别法庭允许采访的记者,凭特别法庭发给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相和摄影,经特别法庭允许的可以录音。
 第5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庭长、审判长和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庭长或审判长决定,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11月8日,特别法庭召开第2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决定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决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10日,特别法庭派出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并告知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13日,被告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先后提交了委托律师的申请书,姚文元要求法庭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特别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要求,推荐律师甘雨霈、傅志人为被告人陈伯达辩护;律师马克昌、周亨元为被告人吴法宪辩护;律师张思之、苏惠渔为被告人李作鹏辩护;律师韩学章、张中为被告人姚文元辩护;律师王舜华、周奎正为被告人江腾蛟辩护。17日,特别法庭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4款的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派人向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分别送达了出庭受审的传票。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法庭由江华庭长宣布开庭后,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提起公诉。最后,江华庭长宣布,对本案10名被告人,将由第1审判庭和第2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5点20分休庭。23日,特别法庭第2审判庭第1次开庭。江华宣布开庭,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宁焕星、翟学玺、苏子蘅进行主审。被告人吴法宪到庭受审。法庭就起诉指控吴法宪参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原空军司令部参谋长梁璞到庭作证。被告吴法宪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4日下午,特别法庭第1审判庭第1次开庭。江华庭长宣布开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王战平进行主审。被告人王洪文、姚文元先后到庭受审。法庭就起诉指控王洪文、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诬陷周恩来、邓小平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被告姚文元的辩护律师韩学章、张中出庭。
 25日下午,第2审判庭开庭,继续对林彪反革命集团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刘继光、朱理之、高斌等进行主审,被告人江腾蛟、黄永胜、李作鹏先后到庭受审。知情人周建平、李伟信到庭供述。江腾蛟供认参加了1971年3月31日在上海召集的秘密会议,策划建立反革命武装政变指挥班子,李伟信作证《“571工程”纪要》是在林彪授意下制订的。黄永胜供认向叶群提供情报,促使林彪下决心杀害毛泽东。
 26日上午,第1审判庭开庭,对被告人江青被指控诬陷周恩来、邓小平的阴谋活动进行庭审调查。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曲育才、沈建进行主审。同案犯王洪文出庭对质,证人王海容、唐闻生出庭作证。江青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抵赖。公诉人江文作了批驳发言。
 下午,第2审判庭对被告人江腾蛟被指控参与策划谋杀毛泽东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高斌、任成宏进行主审。知情人胡萍(原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鲁珉(原空军司令部作战部长)到庭供述。被告人江腾蛟在林彪下达武装政变的手令之后,他被指派为在上海地区谋杀毛泽东的第一线指挥,并且多次参与策划谋杀毛泽东的阴谋活动。
 27日上午,第1审判庭开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王战平、费孝通进行主审。法庭就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张春桥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张春桥对审判员的反复提问,拒不回答,公诉人王芳针对张春桥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揭露和批驳,法庭先后出示宣读了23件证据,传唤了在押的原上海市革委会常委黄涛和原清华大学学生蒯大富到庭作证。
 下午,第2审判庭对被告人江腾蛟被指控积极参加林彪、叶群准备南逃广州的反革命行动进行庭审调查。副庭长黄玉昆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高斌、任成宏进行主审。法庭传唤了知情人刘世英(原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处长)、胡萍到庭作证。江腾蛟在法庭上供认,1971年9月,林彪、叶群谋杀毛泽东的计划破产后,阴谋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南逃广州,另立中央。
 28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任凌云、李明贵进行主审。对被告人陈伯达被指控诬陷、迫害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与林彪、江青诬陷、迫害陆定一等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原“陆定一专案小组”负责人肖凤文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傅志人发了言。
 下午,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刘继光、朱理之等进行主审。法庭对被告人黄永胜与林彪、叶群的勾结活动和李作鹏篡改周总理指示,使林彪得以乘机叛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在法庭上,黄永胜供认他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成员。李作鹏极力为起诉书指控他的罪行辩解。证人潘浩(当时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出庭作证,并出示了原始证据。李作鹏不得不承认1971年9月13日0时6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航行调度室上报给李作鹏的电话内容是他涂改的,致使林彪得以乘256号专机叛逃。
 29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李明贵、任凌云进行主审。法庭对被告人陈伯达煽动造成冀东冤案的问题和控制宣传工具、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犯罪事实继续进行庭审调查。在法庭上陈伯达供认不讳。他供认,1966年发表的《人民日报》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是由他口述和定稿的。庭审结束时,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陈伯达的犯罪事实,法庭已经调查完毕。
 下午,第2审判庭由副庭长黄玉昆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张世荣、苏子蘅等进行主审。法庭就1971年9月13日凌晨周恩来总理向吴法宪下达全国禁航令一个多小时后,林彪乘机外逃和周宇驰(原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劫持3685号直升飞机外逃问题审问吴法宪。知情人陈士印(原空军7196部队飞行副大队长)被传出庭交代时,叙述了驾驶员陈修文在飞机上同周宇驰搏斗的情况。同时,法庭还分别就邱会作、吴法宪在林彪叛逃后,销毁他们与林彪、叶群等来往的信件、材料、照片等罪证进行了调查。邱会作、吴法宪都承认这是事实。
 12月1日下午,第2审判庭就被告人江腾蛟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法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公诉人图们在发言中列举事实证明,江腾蛟犯有积极参加林彪反革命集团、参与策划谋害毛泽东、发动武装政变、阴谋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行,阴谋败露之后,又积极参与林彪、叶群准备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罪行。辩护律师王舜华和周奎正出庭为江腾蛟作了辩护发言,并列举理由,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3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刘丽英、沈建、曲育才进行主审。法庭对被告人江青被指控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乱捕无辜干部和群众、逼取口供、诬陷刘少奇的犯罪事实继续进行庭审调查。公诉人江文揭露了江青利用她直接控制指挥的专案组,诬陷和残酷迫害国家主席刘少奇及其夫人王光美的罪行。曾担任过“刘少奇专案小组”副组长的肖孟出庭作证,讲述了江青伙同康生诬陷和逮捕王光美的经过。厨师郝苗出庭作证,以其亲身所受的迫害,控诉江青为诬陷刘少奇和王光美,乱捕无辜,逼取口供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还调查了江青决定逮捕关押杨一辰等人,进行逼供的犯罪事实,经过反复出示、宣读证据后,江青被迫承认她直接负责专案组。
 同时,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朱理之、高朝勋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李作鹏被指控诬陷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在法庭出示了充分证据之后,李作鹏供认了诬陷叶剑英、参与迫害罗瑞卿的犯罪事实。
 下午,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刘继光、严信民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黄永胜被指控诬陷军委副主席叶剑英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法庭出示了充分证据,黄永胜无法抵赖阴谋陷害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为“叛徒”的犯罪事实。
 4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王战平、王志道进行主审。对被告人张春桥进行庭审调查,法庭出示了充分证据证实,张春桥曾在上海制造了康平路武斗事件,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镇压群众,造成大批群众伤残,操纵指挥“游雪涛小组”进行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迫害干部和群众,指使策动夺取了上海市领导权,诬陷、迫害上海市领导干部。张春桥对指控的这些犯罪事实拒不作声。
 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朱理之、李毅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李作鹏被指控在海军点名诬陷、迫害干部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法庭出示和宣读的11件证据证明,李作鹏在海军点名诬陷迫害干部的一系列罪行。经过4次庭审,对李作鹏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已告结束。
 5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沈建、刘丽英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江青被指控伙同康生、陈伯达、谢富治诬陷迫害刘少奇的犯罪事实继续进行庭审调查。在法庭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江青不得不承认,1967年7月18日对国家主席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并进行抄家,是她和康生、陈伯达决定的。但她又极力为自己的犯罪性质狡辩。检察员江文和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先后发言,对江青的狡辩一一予以批驳。
 第2审判庭由副庭长黄玉昆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张世英、许宗祺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邱会作指使窃取总政治部的档案材料,参与林彪提出的“彻底砸烂总政阎王殿”,诬陷总政治部干部等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在押犯王希光到庭作证。邱会作供认“所有调查都是实事求是的,公正的”。
 下午,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刘继光、严信民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黄永胜被指控诬陷、迫害彭德怀、罗瑞卿等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法庭出示了充分证据,证实了黄永胜以上的犯罪事实。
 6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王战平、范之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王洪文被指控组织、指挥上海柴油机厂武斗事件和指使《人民日报》原总编辑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搜集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材料等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上海柴油机厂党委副书记徐潘清出庭作证。王洪文对被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
 下午,第2审判庭由副庭长黄玉昆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宁焕星、翟学玺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吴法宪被指控诬陷朱德、邓小平、贺龙、罗瑞卿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在法庭上吴法宪供认被控罪行是秉承林彪的旨意干的,全部属实。
 8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巫宝三、王战平、史笑谈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姚文元被指控直接控制宣传舆论工具、长期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参与诬陷上海市领导干部曹荻秋,在济南参与支持王效禹进行武斗事件等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姚文元承认1976年在中央报刊上发表的诬陷文章有许多是他布置并修改审定的。但又作了种种辩解。公诉人钟澍钦当即批驳了姚文元的辩解。
 第2审判庭由副庭长黄玉昆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刘继光、严信民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黄永胜被指控制造“广东地下党”冤案的罪行进行庭审调查。广东省政协秘书长左洪涛出庭作证,揭露了黄永胜等人制造“广东地下党”冤案的犯罪事实。黄永胜供认了这一犯罪事实,至此,对起诉书指控黄永胜的犯罪事实,经过4次庭审,已调查结束。
 9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甘英、黄凉尘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江青被指控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在上海非法搜查郑君里、赵丹等5人的家和对他们进行人身迫害的问题进行庭审调查。同案犯江腾蛟、吴法宪出庭对质。受害人郑君里的夫人黄晨出庭作证控诉。公诉人王耀青对被告人江青的抵赖进行了反驳。
 第2审判庭由副庭长黄玉昆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张世荣、许宗祺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邱会作被指控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受害人原总后勤部副部长汤平的爱人刘伯音出庭作证,对在总后勤部私设监狱、刑讯逼供、诬陷迫害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犯罪事实,邱会作供认不讳。
 下午,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宁焕星、翟学玺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吴法宪被指控在空军诬陷、迫害领导干部、制造冤案进行庭审调查。惨遭迫害致死的南京部队空军司令部原参谋顾前的爱人彭涵明出庭作证控诉。吴法宪承认“犯有很大的罪过”。经过4次庭审,结束了对吴法宪的庭审调查。
 12月10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王战平、张敏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姚文元被指控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和诬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来的群众是“反革命分子”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原《人民日报》总编辑鲁瑛和领导小组成员刘治平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实姚文元被指控的犯罪活动属实以后,姚文元仍死守他那条“认错不认罪”的防线。最后,审判长曾汉周宣布,特别法庭对姚文元的庭审调查已经结束。
 10日、11日,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张世荣、许宗祺、吴茂荪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邱会作被指控诬陷、迫害总后勤部干部、群众的犯罪事实连续两次进行庭审调查。受害人总后勤部政治部干部部干事陈政和总后勤部营部干部张锦昌先后出庭作证。邱会作供认法庭出示的证据“都是事实,是我的罪行”。
 至此,第2审判庭对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的法庭调查已全部结束。
 12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曲育才、甘英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江青被指控伙同康生密谋诬陷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88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等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公诉人江文、王振中批驳了江青的狡辩。受害人王昆仑、廖沫沙先后出庭作证控诉。被告人江青在法庭上无理取闹,不听审判长劝阻,由审判长令司法警察押江青退出法庭。
 13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王战平、王文正、曹理周进行主审。法庭就被告人张春桥、王洪文被指控的1976年策动上海武装叛乱问题进行庭审调查。原上海市委书记、市革委会副主任徐景贤、王秀珍,原上海民兵指挥部负责人施尚英出庭作证,揭露了被告人指使他们发动武装叛乱的经过。王洪文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张春桥在人证、物证面前,仍然拒绝回答法庭的提问。审判长曾汉周宣布,特别法庭对张春桥、王洪文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调查终结。
 18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开庭,就被告陈伯达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检察员曲文达首先发言。陈伯达表示认罪,承认他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多次诬陷陆定一和他在唐山讲话中煽动、使冀东冤案株连大批干部和群众是有罪的。陈伯达委托的律师甘雨霈、傅志人作了辩护发言。审判长曾汉周向被告人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等候宣判。
 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开庭。法庭就被告人吴法宪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孙树峰首先发言。吴法宪委托的辩护律师马克昌、周亨元作了辩护发言,希望法庭对被告予以从轻判处。吴法宪表示认罪服法。
 下午,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开庭。法庭就黄永胜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张中如发言指出,被告人黄永胜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接着,黄永胜为自己辩护,不承认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
 19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开庭。法庭就被告人姚文元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钟澍钦首先发言。姚文元为自己的罪行作了辩护,不承认直接控制舆论宣传工具、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姚文元等辩护律师韩学章、张中作了联合辩护发言,认为起诉书认定姚文元为上海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对这一罪行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人王文林对被告的辩解进行了批驳,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曾汉周向他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等候宣判。
 下午,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开庭,法庭就黄永胜被指控的罪行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朱宗正对黄永胜不承认自己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的辩解一一进行批驳。
 20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开庭。法庭就被告人张春桥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马纯一发言指出,特别检察厅指控被告张春桥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告态度顽抗,在大量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所犯罪行,请求法庭依法从严惩办。审判长曾汉周告诉被告人仍有陈述辩护的权利。张春桥听后仍一言不发。随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等候宣判。接着,就被告人王洪文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敬毓嵩首先发言。王洪文作了最后陈述,并表示完全服从法庭判决。最后审判长曾汉周宣布,特别法庭对公诉人的发言和被告人的陈述,将在评议时予以考虑。
 下午,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开庭。法庭就邱会作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王瀑声首先发言。审判长伍修权告诉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时,邱会作说:“我没有什么要辩护的。”最后陈述时,他宣读了《认罪书》,表示认罪服法。接着第2审判庭就黄永胜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张中如发言指出,自法庭调查以来,黄永胜认罪态度是不好的,对一些重要的问题,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抵赖罪责。特此请法庭在对黄永胜量刑时予以考虑。审判长伍修权在黄永胜表示不再辩护后,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当黄永胜作了最后的陈述后,审判长向被告人宣布,等候法庭宣判。
 22日下午,第2审判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开庭。法庭就李作鹏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张肇圻首先发言。李作鹏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作了一些辩解。辩护律师张思之、苏惠渔作了联合辩护发言。辩论结束后,李作鹏作了最后陈述。至此,第2审判庭经过22次开庭,对被告人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已全部结束。
 23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甘英、刘丽英、曲育才进行主审。法庭就江青被指控的诬告陷害罪,继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依次调查了江青诬陷文化部原艺术局局长周巍峙是“法国特务”,诬陷著名歌唱家王昆“里通外国”,诬陷原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孙泱是“特务”,诬陷全国著名劳动模范、北京市清洁工人时传祥是“工贼”,诬陷中国京剧院原副院长阿甲和中宣部原副部长林默涵是“反革命”,点名诬陷原煤炭部部长张霖之是“彭真死党”等犯罪事实。法庭除宣读了证言和出示了有关证据外,还分别传唤了时纯利(时传祥的儿子)、阿甲和煤炭部机关党委副书记杨克出庭作证。检察员江文最后发言。至此,特别法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实已调查终结。
 24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开庭。法庭就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实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江文首先发言。被告人江青为自己作了辩护,宣读了《我的一点意见》的辩护词。
 29日上午,第1审判庭由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开庭。法庭就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实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江文义正词严地用事实批驳了江青在24日的谎言和诡辩。被告人江青在行使最后的陈述权时,继续回避指控她的犯罪行为,诽谤国家领导人。审判长曾汉周再次警告江青利用法庭陈述和辩护的机会,公然藐视法庭,破坏法庭秩序,特别法庭将依法追究。最后,审判长曾汉周责令被告人江青退出法庭,等候宣判。
 至此,第1审判庭经过20次开庭,对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全部结束。
 


 1981年1月20日、21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经过充分准备,召开了全体审判人员会议,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判决书(草稿)进行讨论。庭长江华主持会议。副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出席了会议。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喻屏,检察员江文及有关人员应邀列席了会议。会议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种意见,对判决书(草稿)逐段逐句进行了讨论修改,最后一致通过了判决书。
 22日,特别法庭对10名主犯的量刑逐个进行评议,然后进行表决,严格执行了合议制度。23日,特别法庭举行了判决签字仪式,全体审判员分别在3份判决书上签了名。江华庭长在签名后向审判员讲了话,勉励大家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5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进行宣判。江华庭长宣布开庭后,江青等10名主犯一个个被押上审判台。由江华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最后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98、102和138条的规定,江青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依法判处江青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3年改判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92、93、98和103条,张春桥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判处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1983年1月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第92、93、98、101和103条,王洪文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诬告陷害罪,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第92、98、102、138条,姚文元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判处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江青、张春桥、王洪文之外的7名罪犯均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布后立即将10名罪犯押下交付执行。10时50分,江华宣布特别法庭闭庭,参加旁听的1200多名代表热烈鼓掌,表示拥护特别法庭的正义判决。
 1月27日,特别法庭派司法警察向江青等10名罪犯送达了判决书,并向执行机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的审理、判决,从1980年11月20日开庭至1981年1月27日,历时两个月零7天,经过42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49名证人和被害人也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873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证据充分证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所犯罪行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198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情况报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了审判工作的情况,并建议人大常委会撤销特别法庭。3月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通过了《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审判,表达了全国人民的心愿,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伸张了正义,并使我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人民日报》为此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文章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基本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

字数:16268

周华虎,蒋辅义,李体文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第520-5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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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彪反革命集团是一伙隐藏在中国共产党内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的阴谋集团。它的主要成员有...1980年9月2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国家公安部早在1...字数:748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
  • 专为审判特别重大案件设立的审判机构。带有临时性质,特定审判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1980年9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负责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法庭审判案件,依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字数:207 来源:法学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