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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政府撕毁合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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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与社会主义的苏联建立了良好的外交关系。1950年2月14日,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缔结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协定于同年4月11日生效,为期30年。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苏两国政府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过密切的关系。中国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及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时期,得到了苏联的支持和援助。但是随着两国交往的增多,苏联的大国主义表现越来越明显。苏联企图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来控制中国。1958年4月,苏联国防部长马利诺夫斯基向中方提出,要在中国“共同建设”一所长波电台,价值1亿卢布。苏联承担7 000万,中国承担3 000万。还提出“有关共同建筑和使用上述无线电中心相应的协定草案”。中国政府答复苏联政府:同意在中国建设长波电台,但费用“应当由中国方面全部承担”,建成后,“两国共同使用”。7月,苏方再次提出:由双方共同建设电台,在使用问题上,双方在时间和器材上各占50%。对此,中国再次申明,同意在中国建设,费用全部由中国负担,所有权是中国的,使用权各占一半。7月21日,苏联政府通过驻华大使尤金又向中国政府提出要在中国建立所谓“联合舰队”。毛泽东拒绝了苏联这个无理要求,说打起仗来,苏联军队可以到中国来,中国军队可以到苏联去,苏军可以使用中国的任何一个地方。但是,搞共同舰队,我们坚决不干。因为苏联提出在中国建立长波电台和共同舰队,目的是要在军事上控制中国。毛泽东对当时苏联驻华大使尤金说,如果要控制中国,“连半个指头也不行”。大国主义态度极盛的苏联,在国际事务中,历来要求其它社会主义国家服从它的“指挥棒”,他们对在中国的无理要求遭到拒绝,极为不满。于是,一方面在政治上对中国开始进行攻击,另一方面在经济上给中国施加极大压力。

1959年6月,苏联政府片面地撕毁了中苏双方在1957年10月签订的关于国防新技术的协定,拒绝向中国提供原子弹样品和生产原子弹的技术资料。他们的借口是:中国生产核武器会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生产核武器一样,被西方国家用来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国家争取和平的斗争。实际上,是苏联不让中国掌握现代化武器,以便于对中国的控制。同年10月,中国建国10周年庆典前后,赫鲁晓夫攻击中国是“好斗的公鸡”,教训中国“不要用武力去试探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苏共领导人和报刊对中国的内外政策进行了大量的影射和攻击,从而使苏共二十大以来存在于中苏两党之间的分歧越来越严重,并逐渐由两党之间的分歧扩大到了两国关系方面。1960年6月24~26日,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在布加勒斯特举行会议,彭真率中共代表团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在赫鲁晓夫的直接指挥下,对中共发动了猛烈的围攻,从中共的理论观点到中国的内外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指责。骂中共是“发动战争的疯子”,说中国搞的是“假革命”,“把帝国主义垄断资产阶级的旗帜拿起来”等等。中共代表团遵照中共中央坚持原则、坚持团结的方针,同他们进行了严肃的斗争。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6月26日,中共代表团散发了一个书面声明。声明指出,赫鲁晓夫在这次会谈中完全破坏了兄弟党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极其粗暴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他们对兄弟党采取家长式的、武断的、专横的态度,在国际共运中开了一个极端恶劣的先例。声明点名批评了赫鲁晓夫,指出我们同他存在着一系列的根本分歧,并且表示,中共只信服马列主义真理,决不向违反马列主义的错误观点屈服,也决不听从任何人的指挥棒。中共代表团按照中央的指示,在会上声明反对赫鲁晓夫的错误立场,但为了顾全大局,仍然在这次会议的会谈公报上签了字。

中共的反击使赫鲁晓夫等恼羞成怒。1960年7月16日,苏联政府突然照会中国政府,片面撕毁了345个专家合同和合同补充书,废除了257个科学技术合同,还决定自1960年7月28日到9月1日,撤走全部在华苏联专家1 390名,并终止派遣专家900多名。这些苏联专家分布在中国经济、国防、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等部门的250多个企业、事业单位,在技术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产品试制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担负着重要任务。这些苏联专家聘期未满,合同没有到期。中国政府虽然多次挽留,苏方始终坚持其决定。苏联专家撤走时,带走了全部设计图纸、计划和资料,并停止供应中国建设急需的重要设备,大量减少成套设备和各种设备中关键部件的供应。使中国冶金、化学、机械、水电、石油、煤炭、原子能工业、国防工业和军事、文教等40个部门的250多个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建设,被迫中途停顿,不能按期生产。有的如石景山钢铁公司的轧机正在安装和调整设备,有的如兰州橡胶厂正在试验生产,有的如哈尔滨铅压延下的铅镁车间正在施工中,都因苏联专家撤走而被迫停工,不能按期投入生产。

字数:2013

周华虎,蒋辅义,李体文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第261-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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