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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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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左”倾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提出后,伴随着“大跃进”运动而兴起的。

1957年冬和1958年春,在国民经济“大跃进”思想的激励下,全国农村大搞农田基本建设,一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修水库、造林、抗旱中搞起了大协作。1958年3月在成都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把小型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会后,河南省遂平等县和信阳地区出现了小社并大社的现象,有的地方还办起了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先后视察了河北、河南和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在视察途中,他多次与当地负责同志谈到小社并大社的问题,许多地方负责同志也都强调办大社的优越性和迫切性。8月6日,毛泽东视察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时,赞扬人民公社好。8月9日,在山东视察时,毛泽东在同当地负责人谈关于办大社的问题时说:“还是叫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上述谈话在报纸上发表后,一些地区相继出现联乡并社大办人民公社的热潮。

1958年8月17日至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决议指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因此,“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相互结合的人民公社,是引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决议规定了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原则。指出:人民公社“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分配形式暂时还是集体所有制;分配原则还是“按劳取酬”。决议还认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决议公布后,农村人民公社一轰而起,迅速把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向了高潮,从1958年夏季到10月底的短短数月间,全国有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合并成了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1.2亿多,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由于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和“大跃进”运动相伴而起的,因此,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许多地方混淆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急于向全民所有制和共产主义过渡,这就使“一平二调”(即在集体经济内部实行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财产实行无偿调拨)、“共产风”严重地泛滥开来。表现为公社内部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不承认差别,无代价地调拨生产队和社员的财产、劳力,干活不计工分,实行义务劳动;开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等。这种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一平二调”、“共产风”违背了等价交换、按劳取酬的原则,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严重后果。 1958年的农业形势本来很好,粮、棉丰产但因大炼钢铁,大办工业和大办其它事业,占用了3 800多万农村劳动力,加上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共产风”和干活“大呼隆”,秋收粗糙,大批粮食、棉花、蔬菜扔在地里无人收割;旱灾、水灾又接踵而来,因此,粮棉增产幅度远远低于原来估计,特别是农村吃大锅饭,粮食浪费严重,生产队的粮食很快消耗殆尽,从1958年冬开始,社员生活出现了困难。

10月,毛泽东在河北、河南等省的一些农村视察时,发现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从1958年11月第一次郑州会议起,经过中共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郑州会议、中共八届七中全会,到1959年7、8月间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届八中全会(即庐山会议)前期,在半年多的时间内,连续召开多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等重要文件,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这些会议和文件在充分肯定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前提下,强调必须划清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两种界限;遵守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生产,实行等价交换,保留按劳分配,承认队与队、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合理差别;在体制上实行权力下放,三级管理、三级核算,队(相当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础和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并规定凡是在“共产风”中无偿调拨的生产队和社员的财产,都要算“旧帐”,都要退赔。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的许多负责同志深入农村,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各地的人民公社进行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当时的纠“左”,是在充分肯定人民公社的前提下进行的,并没有从指导思想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因而纠“左”很不彻底。在1959年7、8月间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党的八届八中全会上,毛泽东等中共中央领导人,不能容忍彭德怀等人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怀疑和批评,错误地发动了一场批判彭德怀“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中断了对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的纠正。

1960年下半年,在严重困难面前,中共中央被迫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同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开始调整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指示信》强调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坚决禁止和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1961年3月,在广州会议上,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这一条例是在总结农村人民公社的经验和贯彻《十二条》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该条例经过反复试行和修改,在1962年9月召开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正式通过。条例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分配;此规定至少30年不变;生产队内部继续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允许社员保留适当的自留地等。这些规定对进一步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和发展生产,巩固集体经济,都起了重要作用。但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许多问题仍未得到彻底纠正。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从根本上纠正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左”倾错误,使我国农村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呈现出新的面貌。

字数:2562

周华虎,蒋辅义,李体文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第230-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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