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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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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历30多年国际政治风云的考验,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当代国际关系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在本世纪50年代的亚洲,出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非偶然。战后,民族独立运动的风暴席卷全世界,从40年代后期到50年代,亚洲是这个风暴的中心。一系列挣脱殖民统治的民族独立国家,要求永远摆脱曾经蹂躏它们的强权政治,同所有国家和平共处,友好合作,建设自己的国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它是战后国际形势巨大变化的反映,也是当代反对战争、渴望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的归结。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来华商谈《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代表团时,首次提出了作为指导中印两国关系的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于1954年4月29日写入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先后访问了印度和缅甸,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上述五项原则,“并且感到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也发表了类似的联合声明。这样,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般国际关系”的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出发点是:大国小国、强国弱国、富国贫国,都应一律平等,互相尊重,友好合作,和睦相处,这与旧的国际关系中“弱肉强食”的行径针锋相对。因此,中国、印度、缅甸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后,受到国际舆论的赞扬,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1955年4月6日至10日在印度新德里召开了亚洲国家会议,会议通过决议,“完全支持中印两国总理宣布的并得到其他许多国家支持的五项原则”,“完全相信,这五项原则构成了各国相互了解和和平共处的坚实基础”。会议请亚洲和世界的所有国家的人民全心全意地支持这些原则,并要求亚洲和世界各国政府同意把这些原则作为它们同所有国家的关系的基础。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由印度尼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缅甸和锡兰(现称斯里兰卡)5国总理联合发起的亚非会议在印尼的万隆举行,共有29个亚非国家参加,周恩来总理率代表团前往出席。在五项原则的发展史上,万隆亚非会议具有重大的意义。会议通过了著名的各国和平相处友好合作的“万隆十项原则”,这十项原则中的“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干预或干涉他国内政”、“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等五项原则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前四项是完全相同的。其他几项原则也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相一致。周恩来总理指出:“亚非会议宣言的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引伸与发展。”

亚非会议后,中国与一系列国家发表的有关文件进一步肯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4月28日中国印度尼西亚联合声明,1955年8月1日中国尼泊尔建交公报,1956年2月18日中国柬埔寨联合声明,1957年2月5日中国锡兰(今斯里兰卡)联合声明,1959年9月9日中国阿富汗联合公报,都有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明确规定。1958年1月12日,中国与也门王国(今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签订中也友好条约,第一次在条约的正文里将五项原则固定下来。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是作为处理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提出来的,但后来事实表明,这五项原则同样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1956年11月1日,针对当时出现的一些国际关系情况,中国政府公开发表声明,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中国1956年11月22日与越南、1957年1月17日与匈牙利、1957年3月27日与捷克斯洛伐克、1958年2月19日与朝鲜等国发表联合声明或公报,都承担了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义务。1954年6月,周恩来应邀先后访问印度和缅甸,分别与两国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也表示要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关系。

50年代末、60年代初,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中国印度边界问题,攻击和抵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但在这一时期,又有更多的国家明确支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用条约的形式把五项原则固定下来。如1960年1月28日中缅友好互不侵犯条约、1960年8月26日中国阿富汗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1960年9月13日中国几内亚友好条约、1960年12月19日中国柬埔寨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1961年4月1日中国印度尼西亚友好条约等。在60年代,我国又相继提出了同非洲和阿拉伯国家相互关系的五项原则和对外援助的八项原则,这些具体的原则,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运用和发展,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这一时期,与中国签署条约或发表公报承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还有阿尔及利亚、古巴、索马里、埃及、马里、坦桑尼亚、突尼斯等国。我国还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等签订边界条约或协定、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极为复杂的边界问题。70年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历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除又有大批第三世界国家承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外,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日本、美国也都明确承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1970年到1980年,与中国发表有关文件明确承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近40个,部分提到五项原则中的三项、四项的约有30个国家。1978年8月12日,中日签订和平友好条约,和平共处原则被写入第一条正文。1979年1月1日中美建交,双方又重申了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确认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样,到70年代末,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超出亚洲、非洲的范围,得到欧洲、美洲、大洋洲很多国家的普遍承认,又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范围,得到许多发达国家的承认。进入80年代,我国又提出了同非洲和其他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四项原则,进一步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体化。

30多年来,我国一贯严格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已经同14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同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保持着经济贸易往来。1982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正式写入我国宪法,这是中国对外政策连续性与稳定性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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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虎,蒋辅义,李体文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第173-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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