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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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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造就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根据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它是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也是政治和经济的正确结合。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就是要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内,使有着一定聚居区的少数民族有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力,保障他们的平等地位,保证他们按照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发展自己的经济和文化事业,并充分发挥他们参加祖国建设的积极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精神,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在我国,早在1938年中国共产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就已经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其后分别在关中地区的正宁县建立回民自治乡,在城川建立蒙民自治区;抗日战争胜利之后,周恩来等代表党中央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明确提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权。”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明确宣布:“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1947年5月1日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最早建立的省一级民族自治地方,首府呼和浩特。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以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又补充了一些内容。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再次重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国策。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总结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几项基本原则:(1)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各种类型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也可以建立以两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2)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问题,要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3)保持民族自治地方区域界线的相对稳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时,必须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协商拟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宪法和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3、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技、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并可采取特殊政策,优待、鼓励各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繁荣民族文化。

4、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5、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字数:2245

周华虎,蒋辅义,李体文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第55-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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