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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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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90%的汉族外,据1953年普查人口时统计,全国还有蒙、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满等41个少数民族,总人口3 532万,占全国总人数的6%以上,大多居住在占全国面积50~60%的边缘地区。除回、满、畲族通用汉语外,其它各民族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属于汉藏语系的语言使用最广泛,主要分布在中南和西南;其次为属于阿尔泰语系的语言,主要分布在西北和东北;此外还有极少数为朝鲜语和属于南亚语系或印欧语系的语言,部分少数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

近百年来,帝国主义与国内反动势力相勾结,对少数民族进行野蛮的压榨,无耻地挑拨离间,造成各族间,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长期处于不团结状态,互相戒备、猜疑,仇视心理很深。各少数民族内部矛盾纠纷也很多。解放前,由于种种社会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一般比汉族地区落后,发展很不平衡,许多人终年流落在深山荒野之中,过着极为贫困的生活。建国初期,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状况非常复杂。云南边境的独龙、布朗、佤、怒、景颇、傈僳、崩龙等族,内蒙古的鄂温克、鄂伦春等族,黑龙江的赫哲族等,还处于原始公社制度残余阶段,“刀耕火种”,“刻木为凭”,经济文化带有浓厚的原始色彩;川、滇交界的大小凉山彝族,处于奴隶社会;藏族、傣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保持着封建农奴制;满、回、壮、维吾尔、朝鲜、布依等30多个民族和内蒙古大部分地区共约3 000万人,则保持着封建制度。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喇嘛教的较多,也有的信小乘佛教、萨满、基督教等。绝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部分从事畜牧和渔猎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第一次以主人翁的身份登上政治历史舞台。为了彻底实行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正确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求得少数民族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彻底翻身解放,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实行民主改革。

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的任务艰巨而复杂。根据这些地区社会发展落后,民族关系复杂,革命力量尚待发展,以及各民族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的特点,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195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慎重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规定“对于少数民族问题必须遇事向上级报告和请示”,不许下级擅自处理;“如遇紧急情况发生……不得采取进攻的步骤”;“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在回族的伊斯兰教民学校中及藏族的喇嘛教民学校中暂时亦不要教社会发展史中猴子变人的课程,以免刺激他们的宗教感情。”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座谈会、联谊会、团结会等各种形式,向各阶层人民反复说明民族平等团结、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特别是宗教问题,直接影响着民主改革。人民政府采取了慎重进行,区别对待的方针,严格把宗教寺庙的封建特权、封建剥削制度和人们的宗教信仰问题加以区别,把宗教职业者的正当宗教活动与他们对教徒群众的勒索、虐待等非法行为加以区别。既坚决废除宗教中的封建剥削制度,镇压披着宗教外衣破坏民主改革的反动分子,又要坚决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文物,继续团结宗教界一切爱国守法人士,不干涉宗教职业者正当的宗教活动,保证社会改革的顺利进行。

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废除前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解放生产力。在牧业地区,主要是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牧场公有,自由放牧,牧工牧主两利,帮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实行“不分配牛羊”政策,不没收分配牧主的牲畜。在农业地区,主要是实行土地改革。人民政府的政策是,把地主、领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废除地主、领主的一切特权和剥削,但不没收他们的农具、房屋、粮食和其他财产,并留给他们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内蒙古、广西壮族地区与汉族社会发展水平相同,则采取与汉族同样的方式,在同一时期进行土地改革。这些地区大多在1953年,小部分地区在1954年完成了民主改革。新疆、西北回族及其他民族关系复杂,又有其特点的少数民族农业区,民主改革的时间较晚,西藏及甘肃、青海、四川的藏族地区,云南的傣族地区,暂不进行民主改革。

1950年至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先后派出4个访问团,到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内蒙古等地慰问;各少数民族也组织了参观团参观北京和祖国各地,增进了各民族间的了解,沟通了联系,融洽了民族感情。1951年5月16日政务院指示,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姓名、匾联、碑碣等,都必须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全国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51年6月11日,中央民族学院在北京成立,主要任务是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的理论、政策、历史、语言文字、文学艺术、社会经济等。此外,党和国家还先后创办了西南、西北、中南、青海、西藏、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民族学院。全国高、中等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予以优先入学的照顾。1952年底全国少数民族干部达到10万人。人民政府还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了贸易工作,恢复农牧业生产,发展文教、卫生事业。

为进一步实现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共中央提出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少数民族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自治区,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1952年6月,全国已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区130个,自治区内少数民族人口约450万人。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公布施行,进一步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巩固了祖国的统一。

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消灭了封建地主(牧主)制度、封建农奴制度、奴隶制度和原始社会制度的残余,消灭了剥削阶级,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充分发挥了各少数民族参加祖国建设的积极性,人民生活逐步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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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虎,蒋辅义,李体文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第5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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