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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经济的建立和工商业的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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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建立,主要是通过接收国民党政府国家垄断资本、没收私人官僚垄断资本归国家所有而实现的。

国民党政府的国家垄断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是旧中国最大的最集中的企业,是旧中国资本主义企业的主体。它是国民党蒋介石在统治中国的22年中,凭借国家政权,用超经济的手段,通过卖国内战、发行公债、苛捐杂税、专卖垄断、商业投机,以及其它巧取豪夺的手段而积累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前夕,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约占全国工业资本的2/3,占全国工矿、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80%,垄断着全国钢产量的90%,电力的67%,以及全部的石油和有色金属,垄断了全国的银行、铁路、公路,以及轮船吨位的44%。

解放战争初期,人民政权首先在吉林、辽宁、内蒙古等省的解放区内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接着在华北、华中地区解放较早的城市中进行这项工作。到1949年初,人民解放军基本上接管了长江以北的官僚资本企业。

1949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关于接收江南城市给华东局的指示》、《关于接收平津企业经验介绍》等文件,详细规定了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方针和政策。人民解放军每解放一个地方,立即接收国民党政府的国家企业,没收官僚资本。到1949年底,没收国家垄断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的企业共计2 858个,职工约129万人,其中生产工人75万。在没收的国家垄断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中,包括控制全国资源和重工业生产的“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垄断全国纺织业的“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国民党军工系统所办的企业,以及各省市地方官僚系统的企业等。在金融方面,接收了国民党政府的“四行两局一库”(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汇业局、合作金库)系统,国民党统治区的省市地方银行2 400多家。接收了国民党政府交通部、招商局所属全部运输企业,共有铁路2.18万公里,机车4 000多台,客车约4 000辆,货车约4.6万辆,铁路车辆和船舶修造厂约30个。还没收了复兴、富华、中国茶叶、中国石油、中国盐业、中国植物油、孚中、中国进出口、金山贸易、利泰、扬子建业、长江中美实业等10多家垄断性贸易公司。

1951年1月5日,政务院第66次会议通过《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规定:凡国民党政府及国家经济机构、金融机关等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前敌国政府及其侨民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业经依法没收归公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等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以及其他依法没收归公的股份及财产,……亦应转作公股,一律进行清理。公股的所有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

2月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对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依法没收的程序,又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至此,没收国民党国家垄断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的任务基本完成。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没收了日本、德国、意大利法西斯国家的在华财产。一般帝国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在华财产均不没收。但是,1950年6月,美国发动侵朝战争,12月26日,美国政府宣布管制中国在美国管辖区内的公私财产,并禁止一切在美国注册的船只开赴中国港口,企图继武力侵略台湾、轰炸东北、炮击中国商船之后,进一步在经济上掠夺中国人民的财产。针对美国政府的无理行为,1950年12月28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宣布:①管制中国境内的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的一切财产,进行清查,不得转移和处理;②冻结在中国国内所有银行的一切美国公私存款。命令发布后,各地人民政府及军事管制委员会,立即执行。如在上海,12月30日,就对美国在沪的115家企业实行了军事管制。

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的在华企业,由于美国的封锁禁运,加上他们的特权被废除,大多陷于瘫痪,有的申请歇业,有的自动放弃经营,有的自动转让给中国政府以抵偿债务。1950年12月,中国政府对其他国家在华企业,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多种形式,逐个进行解决。其中凡有关中国主权和国计民生者,均予征用;关系小者,予以代管,必要时予以征购;一般企业以加强管制为主;美国政府及私人在华占有的土地则一律无偿收回。这样,就把1 000多家外国资本企业,陆续转变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一部分。

通过接收国民党政府的国家垄断资本、没收私人官僚资本、接收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国家在华资本,加上解放区已经建立起来的公营企业,就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

国营经济的建立,使人民政府掌握了全国的经济命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的国民经济面临着十分严重的困难。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第七次会议,毛泽东主席在会上作了重要报告。报告指出,要获得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需要三个条件:①土地改革的完成;②现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③国家机构所需经费的大量节减。这样,就提出了调整工商业的任务。

调整工商业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产销关系,重点是调整公私关系。

1950年5月8日至26日,中财委召开全国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着手研究调整全国公私关系和产销关系。会议决定:①调整公私关系的原则是,五种经济成份统筹兼顾,各得其所,分工合作,一视同仁。②对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的需要与可能,一年组织两次加工订货,鼓励出口滞销物资,指导私营企业联营,国家根据可能进行必要的收购,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工缴费标准。③在国营商业指导下,允许私营商业的存在,并保持合理的批零差价,使其有利可图;国营零售店的存在,只是为稳定零售价格,目前一般只经营粮、煤、纱布、油、盐、煤油6种商品;国营商业应组织私商进行城乡物资交流。④私人行庄仍可保留,但营业范围应有所限制.国家银行可与之联合放款。⑤收税方面,一律按税率征收,并简化税目,改革征收办法。

会后,调整工商业的工作全面展开。当时主要抓了三个基本环节:①在调整公私关系方面,扩大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产品收购,对私营工商业发放贷款,调整公私商业的经营范围与价格,并减免税收负担。②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必须确认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必须有利于生产;劳资纠纷用协商的办法解决,然后过渡到更固定的合同关系。③调整产销关系方面,从6月到9月,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召开了有公私代表一起参加的盐业、粮食加工、百货、煤炭、火柴、橡胶、毛麻纺织、复制印染、卷烟等全国性专业会议,按照“以产定销”的原则,具体拟定各行业产销计划,使私营企业初步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

调整工商业的工作从1950年6月份开始后,各行业歇业户逐月减少,开业户逐月增加,市场活跃,生产恢复。到9月份,调整任务基本完成。

经过工商业的合理调整,加强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使资本主义经济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各得其所;对私营工商业,既利用了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因素,又限制了它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因素,使私营工商业恢复了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同时有所发展,并把私营工商业初步纳入了社会主义改造的轨道。

字数:2918

周华虎,蒋辅义,李体文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3.第4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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