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商行为”的对称。又称“主观商行为”、“相对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在商人基于营利性营业而实施时方构成商行为的行为。采取折衷商法主义或商行为主义国家中民商法上的概念。主要包括财产出租、加工制造、保管运送、承揽作业、出版印刷、居间代理、建筑修造、娱乐服务等行为。此类行为并非当然具有商行为性质; 只有商人基于营业而实施此类行为方构成商行为,而非商人实施的此类行为仅构成民事活动,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营业商行为的判断标准具有主观性和条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