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收入、商业购销差额和营业收入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属流转税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上项经营业务的,也是纳税人。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收入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从事商品零售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收入后,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固定业户的营业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业户所在地缴纳; 临时经营者的营业税,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