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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发犯中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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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敬宗宝历元年(公元825年)正月,鄠县令崔发闻外边喧闹,便问属吏,属吏答是五坊宦官殴打百姓,崔发甚怒,命将其人擒入县衙,崔发亲拽之至庭中。时天色已黑暗,过了许久,诘问其人,乃知是中使(宦官奉敕命者为中使)。依唐律:拒捍敕使,无人臣之礼者,以大不敬论罪,当处绞刑。大不敬为“十恶”之罪,有犯者杀无赦。敬宗闻其事而怒,收捕崔发,关押在御史台狱中。既而敬宗至南效祭天,大赦天下。其日崔发与诸囚集合于宫阙金鸡下(唐制:凡国有赦宥,刑部先集囚徒于阙下,树金鸡,置鼓于宫城门之右,囚至则击鼓,宣敕毕则释放其囚),等待宣布赦令。忽有宦官数十人执棒自宫内出,以乱棒殴击崔发,崔发头破血流,昏死过去。苏醒后,又有一伙宦官前来。御史台吏忙以席掩盖崔发,方得幸免。宣赦命后,敬宗命复将崔发关押于御史台而尽释其余诸囚。给事中李渤奏言道:“县令不应拽中使,宦者不应殴御囚(以敕旨下狱者,称御囚)于宫阙。双方所犯之罪一样,但县令所犯在赦前,应当宽免,宦官所犯在赦后,且横暴不法,若不早正刑典,恐四方藩镇对朝廷生慢易之心。”又有许多朝臣论谏,敬宗皆不听。宰相李逢吉等对敬宗说:“崔发拽中使,为大不敬,但其母乃故相韦贯之之姊,年已八十,自崔发下狱,积忧成疾。陛下以孝治天下,宜有所考虑。”敬宗闻言心动,说道:“前此谏官只言其冤,不曾言其不敬,亦不言其有老母在堂。若如卿等所言,朕何不赦之!”即命中使释其罪,送归家,并慰劳其母。其母当中使面杖崔发四十,以示不私于子。

字数:623
  • ※《通鉴》卷二四三。
  • ※《旧唐书》卷一七一《李渤传》。
  • ※《新唐书》卷一一八《李渤传》。
  • ※《唐律疏议》卷十、卷二四。

郭成伟,肖金泉 主编.中华法案大辞典.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第342-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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