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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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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法法系”的对称。以1900年《德国商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各国商业制度的统称。该法系以商主体观念为立法基础,采取商人法主义(见“商人法主义”)。德国自19世纪统一后曾相继制定了《普通票据条例》和 《普通商法典》,该法受1807年《法国商法典》影响而循商行为主义立法例。1900年德国在颁布民法典的同时修正了旧商法。1900年《德国商法典》改商行为主义而采商人法主义; 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该法典分为商人、商事公司与隐名合伙、商行为、海商4篇,共计905条。德国商法虽采商人法主义,但其商主体以现代商业概念为基础,随着立法的发展,其商主体概念逐步得到发展; 学说上有称之为 “新商人法主义”或“商业法主义”。20世纪以来,德国相继颁布了1901年《保险业法》、1908年 《保险契约法和支票法》、1937年 《股份法》、1953年《手工业者商人资格法》和《商法修正法》等,形成了统一的有别于《法国商法典》的商事法立法例。目前属于这一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德国、奥地利、泰国、土耳其等国; 瑞士、挪威、丹麦等国虽无独立的商法典,但其商法规定亦采取商人法主义立场。

字数:496

邹瑜,顾明 总主编;高扬瑜,郑杨 副总主编.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16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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