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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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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又译《商务敕令》。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在位 (1643—1715)期间由法律研究和编纂委员会编成。因当时法国资本主义有所发展,加上国王起用柯尔培尔(1619—1683)为财政大臣,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为适应国内外发展商业的需要,制定这一法典。法典依据国内贸易流通规范(包括国王敕令),规定了商业合伙、期票、破产等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典曾对后来的《拿破伦法典》有一定影响。②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的商法典。以1673年商法典为蓝本制定。共4编。其中第1、2、4编于1807年9月通过公布;第3编于1808年5月28日通过,同年6月8日公布。第1编“商业事务”,规定了商人的法律地位,并对合伙公司与股份公司等经营方式的原则、法律地位及交易所、经纪人和票据等作了规定。第2编“海上贸易”,规定了船舶为动产、船长的职责、船员的雇佣和海上保险等规则。第3编“破产”,详尽地规定了财产分散、通常的破产和诈骗破产等应负的责任,体现了严格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第4编对商事法院及诉讼程序作了规定。法国商法典是对民法典的补充,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如所有权、契约等仍适用于商业关系,而实际商业关系中的一些商业惯例和习惯,又是商法典的补充,也是调整其商业关系不可缺少的部分。

字数:532

邹瑜,顾明 总主编;高扬瑜,郑杨 副总主编.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1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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