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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商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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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民商法中兼依据商行为和商主体资格来确定商事关系范围的立法原则和学说。该立法主义对商行为与商业关系的认定采取主观和客观双重标准。一方面,立法确认某些特定行为(如票据行为,海商行为等)为绝对商行为,无论是商人或是非商人从事此类活动均形成商事关系,直接由商法调整; 另一方面,对于绝对商行为以外的民事活动 (如买卖行为、保管行为等)则采取商人法主义,仅商人从事的此类活动方构成商行为,适用商法的特别规定,而非商人从事的此类活动则属于一般民事活动,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现代大陆法各国中,比利时、意大利及日本等国的民商法采取折衷商法主义。

字数:273

邹瑜,顾明 总主编;高扬瑜,郑杨 副总主编.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7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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