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建立后,商标工作由工商部接管,1913年,工商部改为农商部,设立了商标登录筹备处。1923年初,在农商部备案的商标申请达1000多件。1923年农商部拟定了商标法44条和实施细则37条,同年经参众两院通过。1923年5月4日颁布实施。1923年商标法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该法还规定了商标评定程序、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和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