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当局台湾省最高行政机关。1945年8月接受日本投降后,初称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1947年4月22日,中华民国政府行政院发布命令将其撤消,决定成立台湾省政府。原设在台北市,1956年12月迁至南投县中兴新村。1950年4月台湾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后,其职责为综理全省行政事务,并监督“地方自治”;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得依法发布命令等。设省政府主席1人,政府委员若干人。省政府委员会下设秘书、社会、警务、交通、卫生、地政、新闻、主计、人事、兵役10处,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农林5厅及粮食、住宅及都市发展2局。另设经济建设动员委员会等12个直属机关及台湾银行等19个事业机关。所辖区域为5市16县。省政府主席先后由陈仪、魏道明、陈诚、吴国桢、俞鸿钧、严家淦、周至柔、黄杰、陈大庆、谢东闵、林洋港、李登辉、邱创焕等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