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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节木篷被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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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节是江苏镇江府丹阳县人,在黄泥坝地方开设木行一所,住宿河篷。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12月初七日夜,有盗贼数人推窗入篷,将王怀节及其侄子王天元,并伙计李占宜、尽查叙捆缚,劫去银钱、衣物。第二天,王怀节到丹阳县报案,知县密承谟会同营汛官员赴失事地方勘验,当即派遣捕役勒限拿盗。九月十四日,捕快曹盛等抓获杨六、李士达、崔六,并起原赃到县。经研讯,他们供出案伙共八人,另外五人是王二、刘三、金五、尹四和谢二小。其中杨六是主谋。丹阳县暂将已获三犯收监待拟,一面继续派捕役限期缉拿逸盗,一面将案情汇报给上级衙门。江宁巡抚批饬苏州按察司开报疏于防范的文职官员名单,以备题参。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三月初四日,江宁巡抚会同两江总督题本参劾上述疏防人员。在题本中称:被盗地方疏于防范,并无巡检管辖,亦无汛防、墩铺等。本案伙盗八人,已获盗首并盗犯多人。于是,奏请皇帝,以强盗得财律处以重刑。

字数:401
  • ※《清内阁大库藏清代法制档案》(台湾)。

郭成伟,肖金泉 主编.中华法案大辞典.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第682-6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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