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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士夏伯启剁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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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发生于明初。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初,一些具有正统思想的知识分子否认明政权的合法性,采取不合作态度。《御制大诰三编》载:“广信府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二名,人各截去左手大指。”以遗不为明王朝所用。此案发生后,朱元璋非常震惊,命将夏伯启拿赴京师,并亲自审理了此案。朱元璋“知伯启心怀忿怒,将以为朕取天下非其道也”,向夏伯启申明了王朝更替的道理;“上古自伏羲至于皇帝,少昊至于颛琐、高辛,无文可考。知大概者,尧禅舜,舜禅禹,禹传家,汤放桀,武王伐纣。自此秦、汉至于隋、唐、宋、元,天更其运祚者,非一帝尔。所以一家之祚,不能千年者何?盖为孰子孙皆能奉天勤民,不致上帝忧民之患以更运乎! 所以更运者,为其人君不称天心而致然也。”朱元璋对夏伯启说:“尔所以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所以有所怙恃者,君也。今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尔谊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后即“命法司诣本贯决之”。此案对夏伯启处以枭令、籍没其家的刑罚,目的在于用重刑树立皇帝权威,使知识分子顺从朱明王朝的统治。朱元璋将此案编入《御制大诰》,使其成为处罚“环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的一项重要判例。

字数:496
  • ※《御制大诰三编》第十。

郭成伟,肖金泉 主编.中华法案大辞典.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第5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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