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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占弟媳侵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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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理宗朝淳佑五年(公元1246年),有邵氏和其母陆氏向处州府起诉,欲与其夫杨自智离婚。处州府受理此案,经查:杨自智与杨自成是堂兄弟,而邵氏本为杨自成之妻,与杨自成生有子女三人,后杨自成亡故。邵氏如有德性,本当痛死怜生,照料故夫之母,扶养其子女成人。今却在其夫卒服制中,已和其伯杨自智有不轨之行。杨自智淫乱之极,竟将邵氏归房为妻,如此已是灭理败伦,而杨自智与邵氏成奸之后,竟然又将杨自成遗孤子女三人弃逐,将杨自成所遗田产尽皆盗卖。对此其近亲杨自达曾于淳佑元年向县府起诉,但至今已逾四年,尚未判决。而今,陆氏携其女邵氏向某府起诉,也并非意欲为杨自成伸冤,不过是因为杨自智已将家业挥霍殆尽,邵氏无所存立,故与其母陆氏合谋,欲由官府正名休离。据此,知府酌情作如下判决:先就王丙乙家中,将杨自成遗男牙儿领回归宗,奉杨自成香火。所有杨自智盗卖杨自成遗产田地六段,其中除一段给与其子邵僧者不再追究之外,其余五段皆属非法交易,索回原典卖契书销毁,田地尽交还牙儿。但牙儿年龄尚小,姑且先由房长杨自达抚养,田地也先给还杨自达交收,待到牙儿成年后,再交其自行管理。依照法律,奸缌麻以上亲之妻,本应判处徒刑三年。此案从轻判决,杨自智免监赃,押出处州界,邵氏责成其母陆氏管束。

字数:533
  •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

郭成伟,肖金泉 主编.中华法案大辞典.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第4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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