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关于警察任务、业务、职权以及警察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法规。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53年6月15日公布施行,1986年7月2日修正公布第15条条文(警察教育机关)。现行警察法全文共20条,主要规定:警察的任务是“依法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警察按业务性质分为保安警察、外事警察、国境警察、刑事警察、水上警察及铁路、航空、工矿、森林等其他各种专业警察;“内政部”行使对警察的总体指挥监督权,但保安警察也受地方行政首长的指挥监督,刑事警察兼受当地法院检察官的指挥监督,各种专业警察则同时受各业务主管机关的指挥监督。该法的一个特点是明确规定了“行政救济”条款,即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如有违法或不当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诉请“行政救济”。 328 字

佟建寅 主编.台湾历史辞典.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第4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