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法      

规定商业组织登记的范围,登记的事项,以及登记程序的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7年6月28日公布施行。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6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全文共42条。主要内容:(1)由“经济部”依法对从事独资或合伙的营利性组织及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实行管理。(2)商业组织在开业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3)规定了商业组织在迁移、停业、歇业时变更登记的方法。(4)制定了对违反登记管理行为的罚则。为了保证该法的施行,“经济部”于1973年2月14日,再次公布了修正的《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 250 字

佟建寅 主编.台湾历史辞典.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第439-4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