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技术要求 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3. 卫生要求 ①理化指标 (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mg/kg)
注: 1. 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 2. 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②微生物指标 (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4. 保健功能要求 ①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②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二、标识要求 标识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的要求。 三、检验方法 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 5009执行。 2.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