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技术要求


  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3. 卫生要求
  ①理化指标 (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mg/kg)


  饮 液

  固体饮料

  胶 囊

  铅 (以Pb计)
  砷 (以As计)
  汞 (以Hg计)

  ≤0.5 (≤2.0)
  ≤0.3 (≤1.0)
  — (≤0.3.)

  ≤1.5 (≤2.0)
  ≤1.0
  —(≤0.3)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86执行

  其他污染物

  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注: 1. 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
    2. 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②微生物指标 (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食品种类

  菌落总数
  /(cfu/g或ml)

  大肠菌群
  /(MPN/100g或ml)

  霉菌
  /(cfu/g或ml)

  酵母
  /(cfu/g或ml)

  致病菌

  液态食品
     

  蛋白质含量≥1.0%
  蛋白质含量<1.0%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1000
  ≤100

  ≤40
  ≤6

  ≤10
  ≤10

  ≤10
  ≤1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蛋白质含量≥4.0%
  蛋白质含量<4.0%

  ≤30000
  ≤1000

  ≤90
  ≤40

  ≤25
  ≤25

  ≤25
  ≤25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4. 保健功能要求
  ①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②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二、标识要求


  标识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的要求。
  

三、检验方法


  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 5009执行。
  2.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