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案大辞典》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古近代司法案例汇编,共收集典型案例近四千件,跨越时间四千余年。由于所选案例出自信史,并详述自立案起至判决执行的详细过程与运用法律的根据,因此,既是一部历史参考书,又是一部供检索中国历史上司法案件的大型工具书。
  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起源早,内涵丰富,不仅绵延数千年而未绝,且以特点突出著称于世。在司法实践上,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出现了众多的严于执法的清官。见于古书中的众多的案例,表现了中华民族睿智正直的传统精神,值得认真地整理总结。
  早在西周时期,便实行以已有的案例作为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因而十分重视汇编案例。云梦秦简中的“廷行式”,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最早的真实的例证。
  至汉朝时,“决事比”已成了重要的法律形式。宋以后依例断案广为盛行,它不仅弥补了法律条文的不足,还可以根据需要修正或取代原有的法律,以至汇编成例,被确认为国家的重要立法活动。
  明清已降,刑名幕吏之所以玩法行私,就在于他们熟悉条例的修改情况与新旧条例的差异。有人说中国古代成文法占有统治地位,不存在判例法国家的特征。我认为中国古代成文法总的说来确占有统治地位,但某些朝代或某个朝代的某些时期,以例代法非常普遍,而且形成了制度,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奴隶制时代,由夏商的“神断”到西周的“人断”,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统治者从经验中意识到“折狱”的重要,因此号召选择贤良担任司法官,宣传公正折狱对国家兴盛的作用,强调行政官包括国君在内不干预司法活动,并且把心理学、法医学、证据学方面的知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在这种制度下,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后的审判者,任何案件的是非曲直,“圣意”都可以妄加裁决。在历史上,因皇帝一言而使囚致死的案例累不绝书。如果说皇帝总揽司法权是司法受行政干预缺乏独立性的主要表现,那末中央某些行政官的参予会审,地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合一,都说明了封建时代审判权受到了行政权的严重侵夺。 这不是偶然的,而是封建自然经济与专制制度交互作用的结果。
  在封建社会,贵族官僚享有法定的司法特权。 从更广阔的社会结构来看,良贱之间,也因身份的不同,在告诉、审理、判决、执行上都有明显的差异。
  从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从此,儒家的纲常名教强烈地影响着司法断案。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最高统治者肯定的引经断案的制度。经过晋朝的引礼入法,迄到隋唐,儒家三纲的教条以及礼的基本规范得到国家法典的确认和法律化,从而直接影响到对案件的审理。 即使未经诉讼的调处案件,也大多数依礼调处。 在封建时代依礼与依法之间具有一致性。
  作为封建司法有机组成部分的刑讯逼供,早在《周礼》中便有记载。 它以暴力蹂躏罪犯的自由意志,摧残其躯体,借以取供定罪,以至造成了大量冤案错案。 因此中国古代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反对“三木之下,何求不获”的刑讯制度,提倡重视证据,讲求调查研究与逻辑推理。 不过在封建的法庭上真正作到不用刑而查清案件的,实属罕见。
  由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法律史专家学者集体编著的《中华法案大辞典》,取材精慎,悉心甄别,传闻史料虽经久而不取,新出土文物虽百索而不怠。 这种严肃求实的科学态度,值得大书一笔。 我相信《中华法案大辞典》的出版,将为更深层次的法制史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并在弘扬中华法律文化这个大课题中增加光彩的一章。 编者勉余作序,欣然命笔如上。

张晋藩
  1992年1月